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將於10月11日、12日舉行,司法部18日發出公告: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時間爲7月1日至7月31日。
公告規定,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品行良好。關於以上所提學歷、專業條件,公告具體作出界定: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第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公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公告提醒,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進修)一年以上的人員,可在其工作、學習(進修)地報名。出差、探親等情形不得異地報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網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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