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認爲授權使用“少林”商標的河南省少林實業有限公司擅自轉讓了“少林”商標使用權,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24日,中國嵩山少林寺將河南省少林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朱某,以及由朱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鄭州少林醫藥保健品廠起訴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鄭州晚報的消息,目前,鄭州市中級法院已經正式受理了這起“少林”商標侵權 糾紛。
據少林寺有關人士介紹,少林寺的禪、武、醫是少林寺文化的核心內容,但依據1997年時的有關法律規定,少林寺只能將“少林”註冊爲服務類商標,不能在其他領域內註冊。1997年6月,少林寺與少林實業公司合作申請產品商標,雙方簽訂“使用許可協議”,其中約定,由少林實業公司使用少林寺的字號“少林”一詞及漢語拼音,並由其申請“少林”漢字及拼音的註冊商標,每年少林實業公司向少林寺繳納相應的許可使用費。
雙方還約定,如果少林實業公司將上述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應當得到少林寺的書面同意,否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協議簽訂後,少林實業公司協助少林寺在第3類、第5類非服務類商標上申請取得了“少林”及拼音的註冊商標,而少林實業公司卻沒有按照約定向少林寺支付任何許可使用費。此後,在沒有徵得少林寺的書面許可下,少林實業公司擅自將上述註冊商標轉讓給同是由朱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關聯企業鄭州少林醫藥保健品廠。而2001年12月30日,少林實業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少林寺認爲,少林實業公司違反了雙方協議的約定,致使少林寺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儘管少林實業公司已經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但作爲同時既是“少林”商標轉讓人又是受讓人的朱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請求法院確認少林實業公司轉讓“少林”商標行爲無效;返還“少林”商標給少林寺;並向少林實業公司索賠拖欠的許可使用費60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278312元以及少林寺預期可得利潤50萬元;同時解除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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