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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將於10月1日實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6日聯合公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03年10月1日實行。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價格由發展改革委會同銀監會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制定;實行市場調節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自行制定和調整。
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範圍包括兩類: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辦理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託收承付;銀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對個人、企業的影響程度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除此以外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這位負責人說,根據《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但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和大額取款業務除外;商業銀行辦理收付類業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收費原則,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費。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主報告行執行制定和調整的價格時,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並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準;各商業銀行已執行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方式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這位負責人說,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提供銀行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應以銀行客戶爲中心,增進服務品種,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銀監會將分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商業銀行的價格違法行爲進行處罰。
老百姓的支出不會受很大的影響
問:《辦法》頒佈實施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品種可能會增多,會不會增加老百姓的支出和影響老百姓享受到的服務?
答:《辦法》頒佈後,銀行客戶可能會發現,商業銀行以前一些不收費的項目現在開始收費了,這會在某種程度上增加老百姓的支出,但不會有很大的影響。
一方面,老百姓的支出是非常有限的。前面已經提到,老百姓最爲關心的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儲蓄存款、取款、開戶和銷戶業務,以及匯款、支票業務等,《辦法》對此都有限制性規定。除此外,《辦法》還作了以下方面規定:(1)鑑於銀行代發工資、代收公用事業費用已十分普遍,爲保護廣大居民的合理權益,特別規定:商業銀行代理收付類業務的收費應堅持"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費;不會對老百姓有太大影響
(2)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總行統一制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自行確定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3)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要公開標識,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4)商業銀行在調整收費標準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進行公告,確保客戶的知情權。
另一方面,《辦法》頒佈後,有利於促進銀行增加服務品種,滿足公衆需要,同時鼓勵公衆對銀行服務進行監督,從而提高銀行的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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