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9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鍾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孫志剛因未攜帶任何證件外出,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錯誤收容。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因孫志剛大聲呼叫,引起救治站護工喬燕琴不滿。喬遂與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豔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嬰等8名被收治人員毆打孫志剛。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等先後兩度對孫志剛輪番毆打,致使孫志剛於3月20日上午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法醫鑑定,孫志剛系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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