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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天津市城鎮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關於用人單位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處理意見的通知》、《關於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的通知》的4項政策規定,並於今日起施行。
此4項政策的主要內容:一是天津市居民可以個人名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爲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保障靈活就業形式的就業人員及時享受醫療保障,凡是有天津市城鎮戶口的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人員都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享受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等待遇標準,和其它相關規定確定的待遇標準相同。同時,此辦法還對退休人員以個人名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作出明確規定。即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是天津市困難職工及其退休人員建立大病統籌制度。爲保障困難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困難企業要經市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困難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該辦法參加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對於困難企業繳納醫療保險費暫有困難的,規定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是用人單位連續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用人單位由於暫時困難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不需再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緩繳審批。用人單位在年度中間發生中斷繳費的,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期間職工和退休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足額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後,職工和退休人員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有關規定給予支付。
四是在《關於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的通知》中,對年滿45週歲的職工門(急)診發生的800元至5000元之間的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作出調整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由50%上調爲55%,其他人員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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