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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區的陳先生在和女友準備結婚時,女友的母親爲了考驗他的“忠誠”,要求他以她的名義將自己的錢存入銀行,他以實際行動證實了自己的愛情。不料一年後夫妻感情惡化,妻子要求離婚。於是,陳先生認爲存在岳母處的錢應該物歸原主,可是,事情沒那麼簡單。
去年7月,陳先生與戀愛多年的女友李小姐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在結婚登記前一個月,陳先生委託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將自己原有的一套商品房掛牌出售,出售後得到了15萬元。可就在結婚登記前幾天,即將成爲岳母的張某提出了條件:爲了考驗“毛腳女婿”對女兒感情是否專一,要他將賣房所得以張某的名義存入銀行,並由張某代爲保管。
儘管當時陳先生對未來岳母的條件有些反感,但考慮到自己當時和李小姐的感情很好,再說婚期也已經定了下來,不想節外生枝的他便勉強答應了張某的要求。第二天,陳某就去銀行將錢轉到了“岳母”的名下,並因此過了“忠誠”關,於當年9月走上了紅地毯。
沒想到夫妻生活才過了半年,小兩口之間就產生了難以調和的矛盾,爲此妻子還向陳某提出離婚。這時,陳先生向岳母提出歸還這筆錢的要求,但遭到岳母斷然拒絕。多次討要無果,陳先生拿着“售房協議書”和“房屋交易收據”以及夫妻爭吵中妻子提及“儲蓄卡在她處”的錄音帶,作爲證據向青浦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張某一口咬定錢款是自己的多年積蓄,此說還得到了女兒的證明,這和陳某的訴訟主張截然相反。最後,由於陳先生不能提供證據進一步證實岳母的存款和他的售房款有必然聯繫,導致舉證不能,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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