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奪回被搶手機搏鬥中掐死搶匪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龍泉驛區某醫院藥劑師盧建國晚上在街邊草坪與同事聊天時,忽然遇上歹徒滋事搶走同事手機。盧建國爲了幫同事奪回手機,與手持刀棍的歹徒們廝打起來,搏鬥中盧建國不慎掐死了歹徒毛剛,他爲此被公安機關刑拘。盧建國需要爲此負刑事責任嗎?龍泉驛區檢察院與盧的律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斷。
遭襲不慎掐死歹徒
2003年2月18日晚11時許,盧建國與同事孫洪來到龍泉鎮星光大道草坪坐着聊天。毛剛和3名男子忽然走過來尋釁滋事毆打盧建國,盧趕緊叫孫洪報警。孫洪剛掏出自己的諾基亞3310手機時,與毛剛一夥的張峯立即上前阻止孫洪報警,並搶走了其手機。正在毆打盧建國的毛剛等人見張峯得手,邊打邊逃離現場。盧建國從地上爬起,將自己的手機遞給孫洪讓其報警,自己則朝毛剛等搶匪逃竄的方向追去,欲將孫洪的手機追回。
盧建國追至龍泉驛航天丁區205幢樓下時,攔下了毛剛,並與其扭打起來。毛剛先是用木棍和盧建國對打,後又掏出水果刀刺向盧,並呼喊同夥過來把盧“放翻”。情急之中,盧建國一邊奪刀,一邊用手去捂毛剛的嘴,慌亂中不慎將毛剛的脖子卡住。盧回憶說,他大概掐了十多秒鐘。當時毛剛倒在地上還在動,他怕毛剛還要喊同夥幫忙,於是奪過其手中的木棍對其打了幾下,便離開現場,臨走時還讓毛剛的同夥趕緊報案。當盧建國再次返回現場時被警方擋獲,此時毛剛已停止了呼吸,經法醫鑑定毛剛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公安: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003年5月12日,龍泉驛公安分局提交給該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上寫明:“犯罪嫌疑人盧建國的行爲觸犯了《刑法》,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檢察院: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6月20日,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盧建國爲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明知扼頸會剝奪他人的生命,而採取卡他人喉部造成其窒息死亡、防衛程度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爲觸犯了《刑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建國作案後到公安機關報案,具有自首情節。”
盧建國律師:盧建國是正當防衛
盧建國的代理律師、成都南北律師事務所謝洪萍認爲,盧建國的行爲應該屬於正當防衛,且不屬於防衛過當。因爲盧建國與死者毛剛事先並不相識,盧建國不可能對毛剛產生致其死地的動機和主觀故意。盧建國是在防衛過程中錯手掐死了毛剛,而並非故意想致其於死地。根據1997年修改過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盧的行爲可視爲正當防衛,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甲方律師:公安認定的故意傷害較客觀
成都大家律師事務所王宗旗律師認爲,公安機關認定盧建國的行爲系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比較客觀。盧建國在當時那種緊急的情況下,掐毛剛脖子屬於正當防衛。但當毛剛已經倒地後,在對盧建國的危害已經解除的情況下,盧又拿棍子對其毆打,這種行爲便屬於防衛不適時。但他並沒有致其於死地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應認定爲故意殺人。防衛是否過當和適時在具體案件中的認定十分複雜,毛剛與盧建國身高、體重的懸殊比例、當時在場人員所站的位置等諸多因素都有可能導致出現相反的認定結果。
乙方律師:正當防衛有道理
成都迪泰律師事務所廖明鬆律師認爲,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不法侵害人實施搶劫行爲的過程中對不法侵害人採取的一種防衛行爲。作爲正當防衛行爲成立的關鍵是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爲的發生;二必須是不法行爲正在進行;三、必須是爲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須是對不法侵害人本人來實施防衛行爲;五、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被告是在不法侵害人(多人)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採取的防衛行爲,依照法律規定,不應認定爲防衛過當。
近日,此案將在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無論律師怎麼各執一詞,法院將會作出公證的判決。(文中人除律師外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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