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佈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設立公衆聚集的文化經營場所都規定了一些限制性條款。
對於歌舞等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干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因犯有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賭博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均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並不得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
對於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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