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日起,對於申辦歌舞娛樂場所、網吧等公衆聚集的文化經營場所,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需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根據公衆的反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審覈,批准設立與否。
這是文化部《公衆聚集的文化經營場所審覈公示暫行辦法》裏的規定。按照這一辦法,受理開辦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要對初審合格的申請開辦經營場所的有關情況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相關條款所確定的公示範圍;公示對象的名稱、營業地址、經營性質、經營範圍和經營項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等自然情況;受理反饋意見的部門、監督電話、通訊地址、公示時限和其他要求。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反映意見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門自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社會反饋意見。對反映意見的單位和個人的情況應當保密。對匿名以及超出公示範圍的舉報或意見,可以視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這一辦法,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反饋意見進行的調查覈實。經調查覈實,公示中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應當立即作出審覈合格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公示中所反映情況屬於經過改正可以消除影響並且公示對象主觀上願意消除影響的,應當責成公示對象儘快提出和落實修改方案;影響確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審覈合格的決定。對經調查覈實,公示對象確實存在嚴重問題和不良影響的,應當立即作出審覈不合格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這一辦法還規定,已開辦文化經營場所的,需要變更營業地址、經營範圍、經營項目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也必須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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