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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適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案件庭審結束
28日上午,17歲少年小光(化名)網吧搶劫案,在豐臺法院開庭,將擇日宣判。因此案是本市首例適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的案件,備受媒體關注。在半小時的庭審中,社會調查員出庭並向法庭宣讀了調查報告。庭審後,這項還在試行的新制度在法律界引起爭議。
庭審經過調查員坐在公訴席上
上午10時,本案中兩位社會調查員之一的趙文芝女士已等候在庭外。趙文芝女士被豐臺區法院、區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區檢察院聘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之一。讓趙文芝想不到的是,開庭前,主審法官讓她坐在了公訴人旁邊。
因被告小光(化名)及其父母對公訴人指控其犯搶劫罪的事實沒有異議,此案作為認罪案件審理,法庭直接進行舉證質證程序。隨後法官請社會調查員宣讀調查報告。報告認為,小光小時候表現很好,有同情心,經常幫助有殘疾的大伯,但上中專後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出現吸煙打架、擾亂課堂等不良行為,建議司法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宣讀完畢後,法官逐一問公訴人、小光、小光的辯護人——爸爸媽媽對調查報告是否有意見,三方都表示沒有異議。
庭審結束後,小光爸爸和一位陪審員表示,對社會調查員『很滿意』,認為調查報告能夠公正客觀反映情況。因該案尚未宣判,法官不便就此發表意見。至於為何讓社會調查員坐上公訴席,法官解釋說,那是因為這項制度還處於摸索階段,社會調查員又是檢察院委托的。
多方質疑調查員出庭是否合法
庭審結束當天,有法律學者即對這一試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認為,社會調查員出庭,從司法程序上講沒有法律依據。他說,任何人出現在法庭上都應有法律依據。他個人認為將來法律也不會對社會調查員在法庭上賦予一個明確的地位。
洪教授同時表示,社會調查員制度本身是好的,社會也希望這樣的義務工作者越多越好,但這些都是社會工作,和法院審判完全是兩回事。
北京中創律師事務所吳剛律師也認為,社會調查員制度是新鮮事物,是目前政法機關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在司法活動中的積極探索,最終的社會意義還有待司法實踐的檢驗。
調查報告算不算證據
也有人士提出社會調查員在法庭上宣讀的調查報告算不算證據的疑問。
就此,豐臺法院未成年審判庭庭長翟麗萍認為,首次出現在法庭上的社會調查員不是本案證人,調查報告也不是本案證據,因為這項制度還處於摸索階段,目前保守的說法是,調查報告是法院量刑時的參考資料。以前類似的背景調查是由辯護律師或法院來做,但由於未成年審判庭案件多,人員少,沒有精力和物力完成調查,而辯護律師的調查在某些程度上可信度不高。
豐臺區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和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人萬鵬先生和趙文芝女士都認為,社會調查員應該是獨立於公訴人、被告、被告辯護人、法官的一種職位,為法院客觀公正審判提供參考資料。
會不會影響法院獨立
學者對社會調查員的聘用方身份也提出了疑問。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認為,社會調查員由法院、檢察院、區未委會等四個部門聘請,法院在某種程度上就喪失了中立的地位,將日常中的監管放到了法庭上,這不符合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洪教授認為,這樣的積極探索是好的,制度本身也是好的,但應該掌握好將社會調查向法院審判轉化的工作。比如,由被告辯護人和公訴人共同認定某些機構來做這些背景調查,形成報告後由辯護人或公訴人作為證人證言或參考資料直接提供給法院。
如何防范虛假報告
萬一社會調查員報告中有虛假成分怎麼辦?翟庭長介紹,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相信社會調查員都是出於保護、挽救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來參加此項工作的,如果出現虛假報告,社會調查員應該受到一定懲罰。
洪教授則認為,社會調查員的報告應該經公訴人或辯護律師認可,由他們一方提交給法院,如出現不符合事實的情況,法院纔能依法作出處理。
調查報告可能令一方不滿
調查員的報告是否會造成被告辯護人或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和受害人的不滿?
對此,萬鵬和趙文芝都認為,報告實際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一種保護、挽救和教育,不能單純認為就是一味的從輕或保護。
翟庭長則認為,因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適用這個制度,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很少,其他不能出庭的受害人的損失也會隨著案件宣判而得到賠償。比如贓物被法院追回,返還給受害人等等。
案情回顧
17歲的小光(化名)案發前在花鄉一所普通職高學習,不久前因在網吧裡搶錢,被公安機關拘留。目前他成為豐臺區也是本市首個適用社會調查員制度案件的被告人。兩周前,作為花鄉團委書記的趙文芝開始和其他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昨天,這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公開審理已經豐臺法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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