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電信局工程公司的房先生25日支付了100元酬金後,高興地從失物招領公司取回了自己的駕駛證、身份證、農行借記卡以及發票等失物。
出門在外丟東西在所難免。有人丟了東西沒處找,有人撿到東西找不到失主。很多撿到東西的個人或單位也沒那麼多時間去尋找、聯繫失主。失物招領行業的出現,滿足了一部 分人的需求。這家專門爲失主尋找失物的公司在徐州市開張後,就有一大堆東西被人撿到後送來,等着失主認領。據公司的開辦者李茜介紹,失物招領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一個比較成熟的行業,被稱爲“報失業”,而在我國則剛剛起步。
據介紹,目前這家公司已經和當地一些出租車公司建立了固定聯繫,今後還要和一些失物高發場所如公交公司、火車站、汽車站、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業務聯繫,幫助尋找失主。在李茜的辦公室,記者看到了兩家出租車公司剛剛送來的一大堆撿到的東西,有皮包、錢包、手機、身份證、戶口簿等等。
李茜說,失物招領公司實行有償服務。當拾主把撿到的東西交到公司後,公司要開具收據並付給拾主一定的定金,然後根據現有的線索聯繫失主。當失物被失主認領後,公司將根據失物的價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後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給拾主。如果一個月後沒有找到失主,公司則把失物退給拾主或轉交給公安部門。
但徐州禾嘉律師事務所陳安文律師認爲,失物招領公司向失主收取酬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雖然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但這個“必要費用”是指必要的管理費用,如保管的花費、尋找失主的花費等,卻不包括酬金。如果失主不願給,則不能強行收取,但失物必須返還。陳律師認爲,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失物招領公司可以向失主收取酬金,那就是失主主動找上門來要求爲他尋找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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