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間,承德中院創下司法記錄:同一法院,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同一法律,將同一被告4次判處死刑!
上星期,河北高院開庭親審此案。此前高院曾經3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次親審,備受矚目。
7月22日,漲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院曾3次發回重審,4次被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奇案”。
天剛亮,法院門前已經被圍得水泄不通。試圖進入法院的旁聽者,大部分是4名被告人的親屬以及同村的村民,他們不僅盼來了省高院破天荒的二審開庭,而且更想見到被羈押了9年、生死懸於一線的親人。
“將死刑判決進行到底”?
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以避署山莊而名聞遐邇的承德市先後發生兩起殺害出租車司機的惡性案件,兩名司機被殺,出租車被丟在路邊。在此之前,這個旅遊城市還發生了多起類似的案件。於是,警方在巨大的壓力下展開了偵查。
據《承德日報》當年對這一案件的報道,案發數月後,專案組“通過祕密工作”獲悉,位於市郊的大石廟鎮莊頭營村村民陳國清“近來情緒反常,鬱悶不樂”。正是這個“鬱悶不樂”,使他從此身陷囹圄9年。
當年11月3日至18日,陳國清、楊士亮、何國強先後被採取強制措施。1996年2月24日,該村另一村民朱彥強也被逮捕。警方認定他們就是搶劫殺害兩名出租車司機的兇手。
根據承德市檢察院的指控,1994年7月30日殺害出租車司機劉福軍的案件系陳國清、何國強所爲;1994年8月16日殺害張明則是4人共同作案。兩起搶劫殺人案中所劫掠的財物,第一次爲300餘元,第二次400餘元,以及傳呼機、車鑰匙等。
4被告人稱,他們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被迫向公安機關承認搶劫殺人。4被告全部當庭翻供,並且展示身上的傷痕。
承德中院沒有理會,徑直下達一審判決:“......四被告曾供認在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以搶劫罪判處上述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院以“原判決事實不清”爲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陳國清說:“第一次開庭時公開翻供了,發回重審後,過兩天公安來提審,上繩、電棍、搖電話、下跪、受刑不過又承認了。”
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重審後以與第一次判決同樣的事實和理由,第二次判決陳國清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第二次判決書上沒有出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的字樣。
1998年2月16日,河北省高院仍然認爲事實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搶劫罪第三次判決陳國清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終身。
兩個多月後的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搶劫罪第四次分別判處陳國清、楊士亮死刑,何國強死緩,朱彥強無期徒刑。4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或許新聞媒體和律師指出了被告沒有作案時間的問題,連“1994年8月16日上午9時許”這一無法成立的“作案時間”也抹掉了。
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承德中院的前3次審判均是由同一人擔任審判長。而法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同時,4次一審判決,檢察機關僅在1996、1997年製作了兩份起訴書,此後的兩次審判再未向被告人和辯護人送達新的起訴書。
河北省高院在三次發回重審的同時,先後書面提出20多個問題,要求一審法院查證後再做判決。這些問題主要包括:
4被告均提供證據證明沒有作案時間。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承德市第二鍋爐廠做臨時工的陳國清,考勤簿上的記錄和記工員、工友的證言等都證明陳在上班、加班;另一被告朱彥強案發當天在家輸液。但是,考勤簿、病例、證人證言等被偵查人員提取後全部隱匿。在長達數年的訴訟中,辯護人多次要求出示這些至關重要的證據,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未予理睬。
此外,口供前後矛盾、刑訊逼供、偵查人員恐嚇證人、公安機關編造破案記錄、所有贓物均下落不明、刑偵技術鑑定存在矛盾,以及其他在押犯揭發另有人作案的線索既未查清也未排除等等,都是難以迴避的問題。
承德中院沒有理會上述問題,堅定地“將死刑判決進行到底”,從而創造了同一個法院,以同一個事實、同一個理由、同樣的法律,將相同的被告人連續4次判處死刑(其中1人爲3次)的司法記錄!
如此證據
這個折騰了9年,已經嚴重超期羈押的糊塗案本身並不複雜。事實上,一審法院4次死刑判決所依據的核心證據,就是刑偵鑑定----
1994年7月31日,承德市公安局的(94)78號鑑定書說:“雙橋公安分局刑警隊送來死者劉福軍的血一部分、有血跡的刀子一把,經檢驗,刀子上的血和劉福軍的血均爲B型;陳國清、何國強的血爲O型。”
這天是案發第二日,陳國清、何國清當時既未被抓,也未被列爲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也無法證明他們的血液檢材是從哪裏來的。承德市公安局法醫嶽紅被傳出庭作證時說,因爲“工作疏忽,將日期寫錯了”。
1994年11月2日,承德市公安局的一份提取筆錄記載,1994年11月2日,從陳國清家中搜出帶鞘的自制刀具一把,刀把有血跡。
11月4日,公安部2191號物證檢驗報告說:“1994年11月4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孔慶山送來該市7月30日出租汽車司機劉福軍被害案的有關物證檢材,要求檢驗血清型。”且檢驗報告註明送檢的是“單刃匕首一把”,結果是GM23血清刑與死者劉福軍的血清型一致。
至此,“有血跡的刀子”、“帶鞘的刀子”、“單刃匕首”分別出現在這起殺人搶劫案中,其中,只有“帶鞘的刀子”與其中一名被告有關聯,但案卷中卻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這把刀與承德市公安局和公安部先後檢驗的“有血跡的刀子”和“單刃匕首”有什麼關係,也找不到對這把“帶鞘的刀子”做鑑定的記錄。但承德中院的4次一審判決卻認定:“被告人陳國清的作案兇器上發現血跡,經檢驗與被害人的血型一致。”辯護人認爲,上述判決明顯是一審法院楊當然地主觀臆斷。
至於是3把刀還是1把刀,雖然經歷了4次死刑判決,卻至今沒有查清楚這一生死攸關的問題,且刀子被檢驗後就已經不知去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爲,沒有證據證明刀子、血從哪裏來的,與被告人有什麼關係,這種鑑定結論缺乏科學依據--關聯性,不能作爲定案的證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說:“不能說刀子上的血是B型,被害人的血是B型,就認定這個刀就是殺死被害人的那把刀,B型血的人多得,它只是一個間接證據,這種鑑定的證明價值是很低的。即使能夠證明這把刀就是殺死被害人的那把刀,還要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拿的刀。”
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法醫室對該局刑警隊送檢的“8.16”案死者張明的血、車內提取的菸頭進行檢驗,結論是:死者張明的血爲B型,車內提取的菸頭上的唾液爲A型,陳國清、何國強的血爲O型,楊士亮的血、唾液爲A型。
可是,陳、何、楊3人都是1994年11月以後被抓的,而8月23日就對他們的血型和唾液作出了檢驗結論。對此,法醫嶽紅再次解釋爲“工作疏忽,寫錯了日期”。
1995年3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又將菸頭和楊士亮的唾液送往遼寧省公安廳進行DNA檢驗,檢驗報告說明是從菸頭嘴部剪0.5釐米一圈煙紙作爲檢材,結論爲“送檢菸頭上的唾液斑與楊士亮唾液是同一體的準確率爲99.06%”。
據案發現場勘驗筆記載:“後坐前踏板上有一過濾嘴菸頭上有Beidaihe字樣(已提取)。”這表明現場只有一個菸頭。如果承德市公安局檢驗的是這個從現場提取的菸頭,檢驗後就不可能還是一個完整的菸頭,那麼,遼寧省公安廳檢驗的菸頭是從哪裏來的呢?
何家弘教授認爲,從技術上說,DNA鑑定結論是可靠的,但因爲無法證明菸頭的來源,這個結論就失去了意義。
而在殺害張明一案中,一審法院認定4被告“按事先預謀,各攜帶刀子竄至市內......”這表明本案中至少有4把刀子,但是,除了一審法院認定從陳國清家中搜出的“帶鞘的刀子”是殺害劉福軍的兇器外,其他的作案兇器一無所獲。
上述問題不過是本案的部分疑點。事實上,刑法學專家們在3年前研討這個案件時就認爲,整個卷宗內幾乎找不到能夠經得起推敲的證據。
此次庭審的程序公正
2003年7月22日,4名被告人盼了多年的二審公開開庭得以實現,這時,距2003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第4次判決已將近3年。其間,辯護律師多次向河北省高院書面提出公開開庭的請求,在刑事案件二審普遍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河北省高院用了近3年時間下這個決心。
此次公開開庭,河北省高院由5名法官組成了“超大陣容”的合議庭。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及相關負責人親臨現場旁聽。法庭上,從審判長、主審法官到審判員,對被告人、辯護律師以及檢察官、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均表現出不偏不倚的態度,主審法官多次強調對等的原則,並且對被告人使用文明語言貫穿始終。
在法庭調查階段,4被告均聲稱受到刑訊逼供,同時當庭陳述刑訊逼供的細節。
他們當庭點出對其刑訊逼供的警察名字,法官們一直耐心傾聽。當被告人要求當庭驗傷時,主審法官當即准許,並對被告人大聲說:“走上來!”只見被告人走上法官席,脫下衣服,5名法官近前仔細查看傷痕,記錄在案,然後再分別讓辯護人和檢察官查看。
那一刻,真是一種十足的司法的威嚴!他們等了9年,二審法院5名身着黑色法袍的法官,在中國刑事訴訟史上演繹了一場令人感動的“公正與善良的藝術”(古羅馬人對司法的定義)。
上述情景與一審法院在前4次審判中的表現形成強烈反差。據辯護律師反映,每次開庭時,被告人無一例外地提出刑訊逼供問題,並要求驗傷,但法官們對此置之不理。其中第4次開庭時,被告人還被反銬雙手,連起碼的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
而這一次,法官們表現出的“形式公正”,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二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的決心。對此,法學界表示了謹慎的正面評價。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說:“程序正義總是爲實體正義服務的,如果結果是比較好的,那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都得到了實現。”
這位刑法學專家對5名法官當庭對被告人驗傷的行爲大加讚賞:“當庭驗傷,不僅對旁聽的人是一個感染,對法官也是一個感染。親歷審判與坐在辦公室裏,不與被告人見面,沒有聆聽被告人關於刑訊供的陳述,見到被告人身上的傷痕,是不一樣的。這種親歷能夠保證法官在判案時秉持法官的良心、良知。”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周振想教授說,“現在,河北省高院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同時,更應該重視本案的實質性問題。”
從偵查爲中心到審判爲中心
這個離奇的案件引起了刑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許多專家對案情耳熟能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3年前曾參與首都刑法學界對本案的討論,他說:“多次發回重審,實際上反映了兩個理念的衝突--有罪推定還是疑罪從無?對證據的要求是客觀真實還是法律真實?不能把公檢法都看成是神仙,什麼都能查清楚。法定時間到了,查不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該放人的就放人。”
在陳興良教授看來,這個案件除了反映立法上存在漏洞外,關鍵是一個司法理念問題:偵查階段的問題到了審判階段仍得不到解決時,能不能直接宣告無罪?“雖然刑法規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宣告無罪,但我們實際上不敢宣告無罪。按照現代司法理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構成了無罪的法定條件,不能再發回重審,應當直接宣告無罪。”
“本案在證據上的分歧反映了我們目前普遍存在的忽視證據保全的問題。”何家弘教授分析說,“本案中用於鑑定的刀子、菸頭來源不明,鑑定時間矛盾。不能含糊地說是‘帶鞘的刀’,這樣的刀太多了。根據這樣的證據,本案的判決只能是無罪。”
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最後卻成了一鍋“夾生飯”。何家弘教授認爲,本案最大的教訓,就是我們長期存在的以偵查爲中心的司法觀念。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人,拿到口供,開了慶功會,整個案子就算破了。但現代法治國家已經轉變爲以審判爲中心。被告人究竟有沒有罪,不能由偵查人員說了算,你只是收集證據,檢察官根據偵查人員收集來的證據審查起訴,最後由法官來認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審判應該是一個實質性的活動,而不只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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