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13日)上午,市二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對“黃色信息臺”案進行二審審理,受害少年曉東的母親全珍女士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衆被告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0萬元。因兩家黃色信息臺的負責人經合法傳喚後仍拒絕出庭,昨天照例缺席審理。法庭上,當事人雙方的主要爭執點集中在天津通信公司是否有責任以及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並在法庭主持下進行了激烈辯論。2個多小時庭審後,合議庭宣佈休庭,將擇期宣判。
法庭上,根據曉東代理律師提交的上訴狀,合議庭確定了3項調查重點,即曉東父母是否有疏於監管責任;原審賠償數額是否過低;訴訟費用的承擔是否妥當。合議庭逐一進行認真調查、詢問。曉東律師表示,首先,原審認定曉東家長存在監護責任與事實不符,全珍正是很好地盡到了母親的責任,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四處奔走呼籲,纔有了警方搗毀黃色信息臺窩點、淨化社會風氣的結果;其次,原審確定的賠付數額過低,尤其是精神損失費遠遠不能彌補曉東的心靈創傷;其三,原審判決訴訟費用的承擔(曉東1萬餘元、兩信息臺各1千餘元)有失妥當,應按過錯責任由信息臺全部支付。
三大疑團質詢通信公司
“通信公司是否應對兩家黃色信息臺給曉東造成的傷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成爲庭審的爭議焦點。通信公司堅持稱,該公司是企業性質,非管理機關,不具有行政監督職能,與信息臺並非是合作經營關係,只是代爲收費,雙方之間並無利潤分成協議,不存在共同侵權,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在主審法官包穎的縝密詢問、調查下,在曉東母親聲淚俱下的質詢聲中,市通信公司經受了三大疑團的拷問。
有無利潤分成協議?
法官問:信息臺能否不通過通信公司,自行開辦信息服務?
通信公司答:可以,但通信公司業務網點多,信息臺爲了收費方便租用通信公司網絡,通信公司也可從中收取一定費用。
問:在曉東撥打黃色信息臺的過程中,通信公司與信息臺是否共同獲取利益?
答:信息臺收取社辦信息費,通信公司只從中獲取1%手續費,而因撥打信息臺電話產生的市話費用,通信公司理應收取。撥打信息電話時間越長,通信公司收費越多。
曉東代理律師提出,信息臺小姐用黃色信息勾引曉東打電話,信息臺獲取了社辦信息費,而通信公司則得到手續費和市話費,以2002年2月份話費爲例,信息臺得600餘元,通信公司得300餘元,接近信息臺的一半,由此可見,通信公司絕不僅僅是代收費行爲,雙方是一種合作經營共同牟利的關係。另外,通信公司否認與信息臺利潤分成,但卻不能拿出與信息臺的書面協議,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通信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是否未盡審查義務?
問:信息臺違法經營,通信公司是否有制約機制?
答:通信公司只是對信息臺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即到通信管理局審查其是否開辦許可證。在運營過程中,如果發現信息臺違法經營,通信公司只能反映給通信管理局,並停止代收費。
曉東的代理律師提出,通信公司的上述答覆已表明其有權終止黃色信息臺網絡的租用,但卻因利潤的誘惑而未採取行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無責任,爲何退市話費?
全珍女士指出,原審判決認爲通信公司沒有責任,不構成對曉東的侵權,那就意味着通信公司收取的市話費應是合法的,但是,判決中卻又要求通信公司退還此筆市話費,二者互相矛盾,原審判決嚴重失當。對此,同意原審判決的通信公司未能作出解釋。
庭審後,全珍女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經過1年多的治療,曉東的狀況儘管比先前有一定的好轉,但精神仍不太好,每天仍要靠藥物來治療維持。目前,儘管信息臺被抄了,但老闆卻早跑了,一審法院判信息臺賠5萬多元錢很可能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而有執行能力的通信公司卻未被追究責任,對她家的困境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對此判決結果,全珍稱雖然不可預料,但她將把這起官司打到底,不討到明確說法絕不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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