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醞釀已久的《婚姻登記條例》由國務院正式頒佈,並將於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條例的名稱中“管理”二字正式引退,透視出今後婚姻登記手續將更加簡化,環境將更加寬鬆,登記機關也將以服務爲主。
新條例的顯著特點是手續大大簡化,其中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只需持戶口本、身份證和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結婚需要單位開介紹信的做法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同時舊條例中的婚檢證明在新條例中也未做規定。離婚手續也更加簡化,比如不再需要單位介紹信;離婚當事人可當場領到離婚證。
而在此前關注度很高的特殊患者能否結婚的問題上,新條例依舊明確規定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新條例對登記管理部門的約束更強,如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在登記機關方面,今後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鎮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羣衆辦理結婚登記的惟一機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婚姻法修訂起草小組組長楊大文表示,這些變化都將有效避免目前在婚姻登記操作中出現的“搭車收費”、“亂收費”現象。
楊大文教授認爲,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沒有提到婚檢,並不意味着我國就此取消了婚檢制度。我國的法律是一個統一的體系,按照1994年頒佈實施的《母嬰保健法》,結婚當事人仍應持有婚前醫學檢查或鑑定證明。即使從當事人及後代的健康考慮,婚前檢查也是必要和應該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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