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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行的1989年1月1日起執行的《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也將從新條例實施之日起廢止。爲使市民對新條例內容有更多瞭解認識,從今天起,全市將開展爲期一週的宣傳活動,各區縣將以各種生動活潑的形式對新條例進行宣傳普及。
此次新條例的頒佈是本着現行生育政策基本不變的宗旨,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原條例條款進行了符合當前形勢的改動。主要包括:
計生管理以“現居住地爲主”
爲便於“人戶分離”下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新《條例》對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做出了以“現居住地爲主”的法律規定,提出“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爲主。”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產假
新《條例》規定男女雙方比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爲晚育。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7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30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1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由所在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增至10元
新《條例》加大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保障力度。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生育一個子女後至子女滿14週歲前,可憑有效證明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每月可獲10元獎勵費。如果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各級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違規生育要繳社會撫養費
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居(村)民,將徵繳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實行收支兩條線,自收取之日起三日內納入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去繳納的,將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將由法院強制執行。
計生人員行政違規受處罰
新《條例》更加強調計生工作依法行政,還特別設立了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追究責任的條款。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虛報、瞞報、僞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都將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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