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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專程趕到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人民法院的牟維剛和9戶死者家屬被告知:由於他們起訴的被告———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不願簽收起訴狀,原定當日開庭的牟維剛等訴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行政賠償案庭審被無限期推遲。
2001年4月9日,廣東深汕高速公路惠東縣段的一場大火,致使汕尾市海豐縣收容遣送中轉站(後改爲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現爲汕尾市社會救助站)收容遣送車上的25名被收容人員被燒死。2003年6月11日,牟維剛等9戶死者家屬對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索賠數額爲每人187420元。
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汪秋萍表示:因被告不願簽收起訴而導致庭審被無限期推遲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對起訴狀依法應實行留置送達。
25名被收容人員全部燒死
牟維剛是爲兒子牟朝陽提出行政賠償的。兩年前,牟維剛接到通知:兒子在廣東因車禍死亡。悲痛欲絕的牟維剛夫婦從陝西老家匆匆趕到海豐,得知了兒子死亡的真相。
2001年4月9日9時40分,牟朝陽等25名被收容人員坐上了一輛車牌號爲粵ND0323的收容遣送車,在前往廣州市的途中,車輛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人員全部遇難。
根據海豐收容站當時的站長施養鴻在檢察院的詢問筆錄中所說,這25人中,23人是由深圳送來的,只有兩人是被海豐公安機關收容的。負責遣送25名被收容人員的是海豐收容站的職工戴劍輝和巫允欽。
上車時,戴劍輝隨身攜帶了一副手銬,巫允欽則帶了一支警棍和催淚劑。根據戴劍輝事後接受檢察院詢問時的講述,上午10時40分左右,他“聞到了尼龍燒焦的味道”,隨後發現車廂裏冒了煙,於是,他走到側拉門前喊道:“是誰放的火?趕快自己滅掉,要不然就報警,把你們全部送到公安局去。”後車廂裏只有幾個人站了起來,但並沒有聽他的話,“此時火越燒越大,後車廂比較混亂”。
在減速行駛約100米後,司機施長成停下了車,拿了一支滅火器,和戴劍輝一起下車,跑到車右側的窗口去滅火。由於車窗內扣式玻璃關着,無法打開,兩人又返回車內,用滅火器從柵欄門上部往裏噴。但是,“距離太遠,加上裏面的人都站起來往前涌,滅火器噴不到而滅不了火”。
於是,施長成又在車上找了把鐵錘,打碎車門側面的玻璃,用滅火器往裏噴,但是“火勢比較大,加上滅火器裏所剩藥劑不多,噴一下就噴完了”。
此後,施長成和戴劍輝又到路上攔車去求救。當日上午11點左右,一位姓邱的過路司機開車經過深汕高速公路惠東路段時,“看見了一輛正在着火的中巴”。邱司機回憶,他經過的時候,看上去那輛車火併不是很大,但是煙卻非常重,有3個人正在車邊忙着救火。大概是由於濃煙的緣故,他看不清車裏有沒有人。隨即,邱司機打電話報了警。
不知是出於什麼原因,起火18分鐘後,也就是10時58分,惟一有手機的施長成纔打電話向站長施養鴻報告此事。據說,施養鴻在電話中作了三項指示:滅火、開門、報警。
後來有關部門爲了查清此案,專門做了兩次試驗和一項實驗,結果是:海綿坐墊遇明火極易燃燒,而且速度很快,5分鐘就會產生大量濃煙,並充滿車廂,15分鐘就會猛烈燃燒。
在得到指示時,巫允欽已經鬆開了鬆緊帶,並打開了側拉門的鎖頭,但是此時“火猛煙濃,被遣送人員往側拉門擠”,側拉門已經拉不開了,在煙火延伸至駕駛室以後,他們放棄了搶救。
11時左右,惠東縣公安局消防中隊先後收到了邱司機和施長成的報警。消防隊員11時40分趕到現場時,發現車已經基本燒燬,可燃物也基本燃燒完畢,在車廂的前部,“堆疊有許多燒焦的屍體,大量濃煙從窗口往外冒”。
12時10分,殘火被撲滅,25名被收容人員無一生還。被燒死的人中,多爲不到30歲的年輕人。
與此同時,施養鴻正在通知縣、市兩級的民政局,然後趕往事故現場。據他自述,由於堵車的原因,12時以後,他才趕到現場。戴劍輝和巫允欽隨後向有關部門投案。
要說明的是,“粵ND0323”並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輛經過改裝的“收容遣送車”。收容站一位姓鄭的司機向海豐人民檢察院介紹,這輛1998年10月購買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長施養鴻等領導的意思進行了改裝:窗戶上加了不鏽鋼的柵欄。在車廂與駕駛室之間,加了一道不鏽鋼推拉開關的隔離門,也就是那道“側拉門”。被收容人員上車時,先通過駕駛室,然後進入“側拉門”後的車廂。據法庭調查,在出發以前,巫和戴在站裏對被遣送人員進行了安全檢查。把人押上車後,巫允欽把“側拉門”用掛鎖鎖上了,還用一條約1米長的鬆緊帶把門固定綁緊。
調查組:“三無”人員縱火燃車
關於起火的原因,調查組最後認定的是:由於坐在車後室內右側後數第二排的“三無”人員縱火,引燃了車內可燃物所致。現在已經無從知曉坐在這個位置的到底是哪一個“三無”人員了,只是從火災的勘察報告上可以看到,這個位置發現有一次性的打火機。
負責遣送的海豐收容站職工巫允欽、戴劍輝後來被指控犯玩忽職守罪。海豐縣人民法院的案卷記載:“粵ND0323”在行駛到深汕高速公路B線60公里處(在惠東縣境內)時,車內有被收容人員縱火,“被告人巫允欽、戴劍輝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及時將車內人員解救出來,延誤了撲救時機,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無’人員被燒死、車輛被燒燬的嚴重後果。”
2001年12月此案一審,2002年經過再審,巫允欽、戴劍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司機施長成是臨時工,法定職責只是開車,他後來沒有受到玩忽職守的指控。時任海豐縣民政局局長的李新和副局長黎祥流受到了黨政處分,海豐收容站的指導員黃希饒、遣送組副組長李鐵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記大過。而收容站站長施養鴻,則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施養鴻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報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改裝車輛,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在發生過類似事故以後,沒有向上級報告,也沒有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在“4·9”事故時,沒有嚴格進行安全檢查。
據瞭解,在“4·9”事故的法庭調查當中,還提到了2000年10月,海豐收容站在遣送“三無”人員時,曾經發生過一起車內“三無”人員縱火的情況,當時的押送人是收容站遣送員馬曉才、林少彬和司機張清海。
2000年的這次火災,沒有人員傷亡———在發現車內起火以後,押送人員立刻開門,然後在羣衆的協助下滅了火,但是被“押送”的人員都跑了。由於被收容人員跑掉了,當時負責押送的馬曉才、林少彬、張清海回去後寫了檢討,還被停止出車1個月。
實際上,除了2000年10月的這次事件,在調查組進行調查時,收容站另外一個職工還提到了兩次火災:一次是命令被收容人員自行滅火,另一次是押送人員滅的火。據收容站方面推測,被收容人員放火的目的都是“脅迫”押送人員開門放人。
補助是否等同國家賠償
“4·9”事故發生後,多數死者家屬簽訂了《“4·9”事故死亡人員善後處理協議書》,拿到了4—5萬元不等的“補助”,離開了海豐(據海豐縣委一位幹部說,據他所知,由於當時個別遇難人員無法辨別身份,連DNA都鑑定不了,因此並非所有人都拿到了這筆“補助”)。
夏昌餘同母異父的弟弟彭冬成也在“4·9”事故中喪生。夏昌餘拿了“補助”,不過,由他簽字的善後處理協議書有別於他人。在左下角,夏昌餘特別註明:此協議書在此案未結如處理與法律事實不符,我以後還可以得到法律的平等(原文如此———記者注)。
夏昌餘說,這個特別的註明,就是他爲以後申請國家賠償埋下的伏筆。
原來,夏昌餘拿到協議書後逐字逐行研讀,協議書裏白紙黑字寫明“海豐收容中轉站一次性給予死者家屬補助,今後不負任何責任”的約定。他擔心簽字後收容中轉站就有了擺脫干係的理由,於是打電話向律師朋友諮詢。
律師朋友告訴他,協議可以籤,補償可以拿,以後遵循法律途徑申請國家賠償是另一回事。於是,他放下心來。
去年年中,夏昌餘拿到了海豐收容中轉站幹部被判玩忽職守罪的刑事判決書,申請國家賠償的歷程由此展開。
接受了夏昌餘等9位死者家屬委託的律師汪秋萍稱,這份刑事判決書是請求國家賠償的重要依據。因爲,它等於確認了收容站的職工在遣送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爲。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條文,收容站就要承擔行政賠償義務。至於以前的那個“補助”協議,應該是一種補助義務而非賠償義務。
不過,當地民政部門的幹部聽到這個消息後,還是有點驚訝。他們認爲,此前簽署的那份協議已經對死者家屬做出了賠償,沒有再進行國家賠償的必要。
今年7月14日,海豐縣人民法院下發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稱已經收到“4·9”事故9位遇難者家屬訴汕尾市收容遣送站行政賠償的起訴書,並決定立案審理。
廣東華瑞興律師事務所律師汪秋萍認爲,收容站站長、指導員及直接負責遣送的工作人員均因“4·9”事故被海豐縣法院判刑,這份刑事判決書是請求國家賠償的重要依據———它等於確認了收容站的職工在遣送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爲,而根據《國家賠償法》,收容站有承擔行政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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