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攝影師張旭龍就《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狀告人民美術出版社”一案,作爲《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的拍攝者,原告張旭龍認爲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的《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損害了他的著作權、署名權、作品完整權及獲得報酬權。
攝影師張旭龍提出,2001年3月,他與湯加麗就爲其拍攝人體藝術攝影簽定了《拍攝協議》,該協議規定:此次拍攝屬藝術創作,作品供人像攝影等專業學刊及公開展覽,著作權歸屬攝影師張旭龍。雖然此後張旭龍曾爲湯加麗出版個人寫真集出示了“授權書”,但2002年9月出版的《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標明“湯加麗著”,已構成對他署名權的侵犯,因爲“書中的被拍攝對象怎麼能署名‘湯加麗著’”。張旭龍還提出自己的作品被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時被任意裁減,人體遭到肢解,最嚴重的一張整個頭部被去掉,被破壞照片達54幅之多。同時自己的作品被出版後,至今分文未得。
張旭龍要求人民美術出版社立即停止《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的發行和銷售,銷燬庫存的該書,並就其侵犯原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爲在《中國攝影報》上公開賠禮道歉。支付自己該書已售出部分的報酬人民幣15萬元,賠償自己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5802元,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
人民美術出版社認爲,《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的文字部分由湯加麗獨立創作,而圖片部分已取得了攝影師張旭龍爲湯加麗提交的“授權書”,該授權書中明確說明授權張旭龍與湯加麗合作拍攝的照片用於個人寫真集的出版、發行及展覽。而《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爲彙編作品,湯加麗彙編作者的身份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至於照片被剪裁完全是出於出版需要,而報酬人民美術出版社已經支付給湯加麗,並由其轉交給張旭龍,據湯加麗本人表示,是張旭龍拒絕了稿酬。
法庭今日未做宣判,本網將繼續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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