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爭在今年底,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能出臺規範性文件備案方面的規章。”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在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建設座談會上提出的這一明確要求,被普遍認爲是我國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爲監督的實質之舉。
記者從8月初剛結束的這次座談會上了解到,對“紅頭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過去一直是處於放任狀態。雖然不少地方數年前已自主開展這項工作,但從整體看情況很不平衡,流於形式的不在少數,以致利用“紅頭文件”爭權的現象屢禁不止。
“紅頭文件”頻頻出現的違法問題、相互打架問題、數量過多且缺乏透明度問題,長期以來蠶食着行政機關應有的公信力,破壞法制的統一實施。老百姓對之無所適從,民怨甚大。
如何改變這一狀況,以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在去年9月安徽合肥召開的全國備案工作座談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宋大涵明確談了三點:
一,除具體行政行爲和行政機關內部行爲外,規章和其他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普遍執行的規範性文件,都要納入備案監督範圍;
二,切實建立“五級政府、四級監督”的備案工作體系,即從國務院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對所屬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實施備案監督;
三,備案工作的重心應轉移到審查上來,真正樹立政府法制監督的權威。
如果說一年前的合肥會議是一次總部署,是國務院法制辦要求加強“紅頭文件”監管的總動員的話,那麼,一年後在鄭州召開的這次座談會,探索在省級政府層面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機制,就可以稱得上是落實部署的第一步。如果順利,明年將啓動省對市、市對縣的制度建設。
鄭州座談會上,來自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法制辦的同志普遍認爲,在各地制定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章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方案中,應當明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擁有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監督的職能,及時糾正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規範性文件。
大家的建議,不乏許多頗具新意的內容:
———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機關在批准規範性文件立項前應當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建議;
———行政機關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重要的規範性文件和涉及公民重要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並可以舉行由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
———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法制機構統一審查並經制定機關領導集體審議,及時向社會公開公佈;
———未經備案登記的,不屬於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爲行政行爲的依據;
———公民有權向有監督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審查“紅頭文件”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60天至90天內審查完畢,並書面告知提請人等等。
強烈的依法監督意識、公開透明意識、執政爲民意識,洋溢座談會始終。充分醞釀產生的建議,將通過與會者去播種發芽。
有學者認爲,國務院法制辦此次給予各省級政府建章立制的時間表,其緊迫性,充分彰顯新一屆政府將執法監督工作擺上了重要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