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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日前公佈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爲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積極採取措施引導和推動這項工作,其中既包括政府要爲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機構保障和隊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調動廣大律師、社會組織等多方面的積極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也包括要廣泛開闢資金渠道,鼓勵各方面對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條例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將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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