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北京天安門金水橋前發生了安徽農民朱正亮自焚事件。據青陽縣政府的一位官員稱,朱正亮在天安門金水橋前做出自焚這一過激行爲是因爲拆遷糾紛所引起的。相關報道見昨日本報中國新聞
對朱正亮天安門自焚事件,朱正亮戶籍所在地安徽青陽縣政府的一位官員稱:在賠償問題上,朱的要求過高,縣領導曾親自接待他,並給他增加了補償費,但他“心理上還是接受不了”。他認爲,縣委縣政府各方面工作做得很到位,主要是朱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夠。
不錯,站在對“生”的敬畏這一面,凡是自殺者,我們均可以從其“心理承受力”方面找到理由。俗話說,好死不如賴活,死無論如何不是一種理智的選擇。朱正亮自焚事件也不例外,除了走上絕路,他還可以有別的許多次優選擇。但是這就可以一言以蔽之,歸結爲“心理承受力差”嗎?事實上,近期以來,有關農民自殺的新聞事件還少嗎?難道,這些農民自殺都是“心理承受力差”嗎?
對朱正亮來說,對“死”的心理承受力都有了,難道對賠償費還沒有足夠的心理承受能力嗎?顯然不是。朱的自焚,與其說是爲了一點點額外的經濟補償而拋棄生命,毋寧說是在受到不公平對待而又求訴無門之後的一種絕望的抗爭。從報道來看,在拆遷戶中,朱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爲他的房子是新的,要叫他拆掉另起爐竈,當然要蒙受更大的經濟損失,他要求額外的經濟補償也是天經地義的。這房子畢竟是他的財產,即使政府由於城區規劃要拆遷,也要按照市場規律辦事。縣裏有關部門給他增加了補償費,朱難以接受,顯然他有申訴和上訪的權利。他又去合肥上訪了好幾次,從報道來看沒有任何結果,這能算是政府“各方面工作做得很到位”嗎?朱最後千里迢迢跑到天安門自焚,很難說不是走投無路之後的悲憤表達方式。
我們不贊成也不希望看到“天安門自焚事件”的發生,但當地政府部門在事發後簡單將責任歸咎於當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夠”,卻值得我們深思。我不明白,即使當事人的心理承受力的確很差,但是作爲政府難道不應當充分考慮這一因素嗎?爲何偏偏一再向民衆的心理承受極限挑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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