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席審判如何終結外逃貪官
中心事件
10月1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談判工作特設委員會第七屆會議在維也納國際中心結束。會議最終確定並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據悉,不日該草案即被正式提交第58屆聯大審議通過,並在高級別政治簽署會議上籤署。而此前兩天,即9月28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也正式生效。由此,許多關注追剿中國外逃貪官的人士都一致認爲,這對長期以來陷入一定僵局的外逃貪官的追逃工作,絕對是一個利好消息。中國代表也在反腐公約草案通過後表示,此舉對促進反腐領域的國際合作意義重大。一段時期以來,攜帶大量腐敗資金潛逃海外而置身法外的高官外逃現象,已引起了海內外人士的共同關注。據有關方面的不完全統計,有超過4000名中國外逃貪官在海外“逍遙法外”,最保守的估計有50億美元的資金被他們捲走。全球通緝經濟犯罪已成爲世界各國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而中國由於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有些與國際社會不能“對接”的內容,凸現的問題可能更嚴重一些。其中我們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的缺席審判制度的空缺,就被專家認爲是貪官引渡工作中極爲不利的一環。到底是不是完善了這項制度,就能給引渡工作帶來佳音呢?
1高官外逃損失巨大
今年3月1日,被中國公安機關稱爲輸送給警方的“三顆重磅炸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開始實施。這三條行長令是新任央行行長周小川於新年上任之初連續簽發的。有人形容,周行長這“三把火”,以立法的形式點燃了清算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戰火”。
據有關人士推斷,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錢”量,大概在15000億至28000億美元之間;而我國的權威分析表明,最近三年中國資本外逃達530億美元。而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贓款。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2%。而其中由腐敗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轉移贓款”行爲,不在少數。
有媒體透露,近年來,每年驚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部門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出逃案爲20至30件,而其中能成功引渡回國的僅有5名左右。日前海外消息透露,在今年“非典”肆虐期間,僅四五月份,就有180多名在職、已退下的處級以上幹部失蹤、外逃,或在外考察訪問逾期未歸,一些高級幹部在途中、邊境、機場、港口被抓獲。檢察機關曾有官員稱,抓回來的和逃出去的幾乎不成比例。有報道稱,尚有超過4000名中國外逃貪官在海外“逍遙法外”,最保守的估計有50億美元的資金被他們捲走。而這些都是他們的腐敗所得。
2“統管”護照成效幾何?
據悉,爲了有效監控高官外逃,各有關部門想盡種種對策,以應對頻發的此類現象。8月初,《關於黨政機關、司法公安部門人員出境、出國通行證、護照管理措施》緊急通知下發,一些縣處級以上幹部出境通行證、出國護照,交由上級組織部門統一管理。據悉此舉很快初見成效:有報道稱,僅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瀋陽、深圳、珠海、昆明等口岸和航空港,查獲60多名持護照或通行證企圖外逃的幹部,其中有7名副廳級官員,都持有金融機關、海關覈准攜帶出境的外匯證明,攜款最少的一名經貿幹部,隨身攜帶60萬歐元。
而此前不久,深圳市已開始嘗試在公安系統試行廉政金制度,用以規範和約束公務員的行爲,鼓勵公務員奉公守法。據悉,廉政金制度是公務員在職期間,建立一筆基金,逐年累積,在“安全着陸”後,獎勵給本人。該制度在香港和新加坡等地都曾有過成功經驗,與“高薪養廉”有異曲同工之處;目的也是從源頭探索杜絕貪官滋生之土壤。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爲,與以往貪官外逃後再去謀求“引渡”合作的高成本反腐行爲相比,現在的種種嘗試無疑是在探索如何從源頭遏制腐敗、限制貪官外逃。但可惜的是,鑑於外逃貪官長期的物質及心理準備,很多人並不是持着有自己真實姓名的證件出逃的,在此之前,他們往往早已準備了其他“合法”的身份證明,因此嘗試收繳護照等身份證明的做法並不能從根上“治本”;至於廉政金與貪官斂得的鉅款相比,絕對是河海之差;更何況還得熬到多年退休後“安全着陸”時才見得着這筆數額有限的錢,這絕對是“治君子不治小人”的一個對策。
3腐敗資金無“法”追繳?
吳衛華是去年4月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新成立的反洗錢處的處長。在就央行三個反洗錢令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他曾直言:“反洗錢的工作是防範重於打擊。”公安機關近年來破獲的大量經濟犯罪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作案和案發時間相距較遠;當公安機關開始介入偵查時,贓款已揮霍或轉移,罪犯也已潛逃。公安機關在這種被動辦案的模式下,已經喪失了最佳的破案時機,同時增加了辦案難度和辦案成本。
他說,洗錢罪是指行爲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及恐怖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隱瞞或掩藏其性質和來源的一種行爲。換句話說,就是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將上述違法所得在形式上變成合法資金,“把黑錢洗成白錢”。
要從根源上打擊洗錢犯罪,他認爲關鍵是儘快出臺《反洗錢法》,因爲現在《刑法》中的洗錢罪名,由於對它的上游犯罪的定義比較窄,所以並沒有將所有洗錢犯罪行爲都涵蓋進去。
其中最主要的,吳處長認爲,是現在的洗錢犯罪罪名,只包括了販毒、黑社會性質犯罪,走私和恐怖活動犯罪的非法所得,而沒有把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爲的非法所得納入;因此,對這種真正意義上的洗錢行爲,無法將其繩之以法;而從司法實踐來看,這部分由腐敗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轉移贓款”行爲,不在少數。
至於談到爲什麼“洗錢罪”罪名設立六年來,還沒有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例,吳處長認爲這與《刑法》將其罪名的“證據要求”定得過高有關,它必須得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四種洗錢行爲哪一種爲認定的主觀要件,使得公安機關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難以證明其明知是四種犯罪的非法所得。而這一點不修改,是與國際反洗錢的大規則格格不入的。
4贓款外逃四種形式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只與十幾個國家簽有引渡協議,相對於200多個國家而言,這絕對是個小數。專家指出,靠引渡永遠是被動的事,關鍵是要“亡羊補牢”,做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的事。
日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曾歸納了贓款外逃的四種形式:其一,企業負責人與外商談妥,共同在境外成立一家公司,以境外公司的名義收購股份,企業負責人把企業價值做低,使境外公司可以以低價購入企業股份,企業負責人從境外公司中分取紅利;其二,國企負責人在境外成立企業的分支機構,通過正常的投資途徑把資金轉移到境外,然後在境外把公司的錢“化公爲私”;其三,企業負責人在企業的正常國際貿易中,高價進口、低價出口,把差額留在境外的個人賬戶上;其四,隨身把贓款帶走,儘管海關對隨身攜帶的資金數量有限制,但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問題,何況我們從深圳到香港還有直通車,而這類車上往往是不做檢查的。
5缺席審判很難治本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審議通過後,各界人士均對其打擊腐敗的預期成效一致看好;更有專家提出,爲配合此公約的條款能更好地爲我所用,應儘快完善我們的刑事訴訟制度,比如在適當時候建立我們的缺席審判制度,以便公約的條款可直接適用。
針對這些觀點,中國法學會名譽理事、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克昌先生分析,所謂缺席審判,指的是即使在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到庭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也可以照樣按照程序,依法起訴、審判,並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依法判決其是否有罪。儘快建立我國的缺席審判制度,從某種程度講,的確會更有效地對外逃貪官進行打擊有所幫助;因爲在對潛逃貪官的逃往國進行引渡申請或談判時,一些國家往往會根據其是否已被該逃出國依法定罪而不是因爲所謂的“政治原因”受迫害而作決定;而一旦具備了罪犯身份,根據公約,一般情況下籤約國就有義務支持引渡申請。
但馬老認爲,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而在於缺席審判對貪官真的定罪後,是否就能成功引渡。因爲按現行中國法律來看,凡是逃出去的這些貪官,無論從其貪污受賄的數額之巨大,還是從其潛逃的惡劣性質看,恐怕其中許多人都逃脫不開死刑的下場;而按現在的國際慣例來看,死刑犯一般都不會被引渡。這樣我們可能就會面臨一個“兩難”的選擇,這就是依法判死刑引渡不回來,缺席判決等於“一紙空文”;而爲了成功引渡,就只能放棄死刑;這一方面和現行法律不符,另一方面也無法向人民交待。因此這個“悖論”衝突恐怕即使是公約也無法超越。而這個矛盾不解決,很多大貪官還會照樣逍遙法外,引渡回來的只能是那些無期徒刑以下的“小貪官”。
6經濟犯罪能否取消死刑
是否由此一來,貪官外逃的引渡就根本無法解決了呢?針對記者的疑問,馬老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認爲有從“根本”上解決“兩難”問題的“鑰匙”,這就是取消對經濟犯罪的死刑判決。
馬老介紹說,現在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法律對經濟犯罪一般都沒有死刑判決。因爲按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觀點,你貪污的是“錢”,而用來所抵的卻是“命”,而沒有哪條命是能用多少錢相抵是合適的,即使是貪污成百上千萬元。而且我國的法律,在盜竊罪條款上,除了盜竊國家文物和銀行,數額巨大、性質惡劣的才執行死刑外,一般的盜竊罪也都不進行死刑判決;爲什麼貪污罪就要執行死刑判決呢?
針對記者提出的老百姓對貪官恨之入骨,不槍斃不足以平民憤的觀點,馬老指出,你不妨讓讀者自己做一個“選擇”:判決因經濟犯罪而外逃的貪官死刑,而受死刑犯一般不引渡國際慣例的限制,事實上這些被“紙”上定了死罪的人,還會照樣在海外的潛逃地逍遙法外地瀟灑活着;而取消了死刑,表面上看是定罪量刑比原來輕了,但由此就可以順理成章地把他們引渡回來(因爲無期徒刑等判決是不受國際慣例引渡保護的),讓他們回來後在監獄裏度過餘生。你問問老百姓到底要哪個?
7重創貪官應“關口前移”
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也提出,對於贓款外流問題,國內的管理更重要,即贓款出去前就截住它,這就叫“關口前移”;時時盯住,以免養虎爲患。
針對贓款外逃的四種形式,周先生就曾指出,這裏面暴露出兩個問題:一是出境管理不完善,申請護照很容易,而且我國部級以上官員持有的還是外交護照,享有外交豁免權,不需檢查,而我們的許多老總都有雙重身份,既是企業管理者,又是政府官員,許多企業本身就是部級企業,這些人出去當然就很容易了;第二就是執行不力。比如雖然已經建立了“大額資金交易報告制度”,但並不意味着對所有涉及資金轉移的人和資金流向進行了徹底追查。
要想把外逃之心扼死在搖籃,專家指出,良藥還是已經呼籲了好久的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這是在各國都行之有效的反腐“利劍”。中紀委特約研究員、中國社科院研究所研究員邵道生先生日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曾說,最重要的還是要先把住國內這道關口,即靠強化內部機制來遏制腐敗。建立財產申報制度,絕不是官員把工資條交上即可。事實上應建立“黑名單”制,一旦發現某人有腐敗嫌疑,就一查到底,並通知有關方面,先將其控制住,限制其出國。否則,僅靠加入一些國際公約,是遠遠不夠的。
8共同打造反洗錢國際橋樑
不久前,“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中國”研討會在京召開。在爲期兩天的會議中,來自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簡稱FATF)的代表與中國公安部、外交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務院臺辦等有關部門圍繞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工作、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反洗錢40條建議和反恐融資8條特別建議、中國打擊洗錢犯罪和恐怖融資活動及其相關立法情況等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和探討。
據悉,在非成員地區召開研討會,在FATF歷史上極爲罕見。中國代表表示,將以此會議爲契機,進一步加強與FATF及其成員在打擊跨國洗錢犯罪領域的合作,爲更有效地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做出不懈的努力。
在談到我國公安機關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國際合作情況時,公安部外事局國際合作處楊少文處長說,國際性是洗錢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徵,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資本國際化的大趨勢下,要有效地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就必須切實加強國際合作。
1989年9月4日我國加入《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承擔了規定洗錢爲犯罪並予以處罰的法律義務。2000年12月12日我國簽署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1年11月我國簽署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我國按照有關公約和條約的規定,在國內採取了有效措施開展打擊恐怖融資的國際合作。
2000年11月中國簽署了《跨國有組織犯罪國際公約》,2001年11月簽署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金的國際公約》。中國還積極參與了聯合國關於《引渡示範條約》、《刑事互助示範條約》、《刑事訴訟轉移示範條約》、《關於移交外籍囚犯的模式協定》等重要文件的討論和制定,爲促進國際範圍內的刑事司法合作做出了貢獻。
2000年12月,中國立法機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爲開展國際引渡工作提供了國內法依據。
迄今爲止,中國已先後與26個國家締結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與泰國、俄羅斯、蒙古等1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
近年以來,我國已同聯合國禁毒署、國際刑警組織犯罪資產處理小組、APG等國際和地區性組織進行了廣泛的接觸,交流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恐怖主義活動融資等工作的經驗和信息,並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FATF三個國際組織提交了其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問卷調查。此外,我國也一直在爲加入FATF和APG等全球和區域性反洗錢組織方面進行着不懈的努力。
爲掌握國際反洗錢最新動態,提高本國執法人員調查和起訴洗錢犯罪嫌疑人的水平和能力,我國積極派員參加各種反洗錢培訓和國際會議。例如,我國參加了亞歐會議(ASEM)反洗錢項目,並應邀成爲其指導小組的六個成員之一。我國還先後派員出席了在香港、法國、俄羅斯等地召開的反洗錢國際會議,考察國(境)外的反洗錢法律和機構設置,學習其先進經驗,並與其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