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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貴州省高院委託,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對貴州省新聞出版局原局長姚康樂濫用職權、收受賄賂一案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姚康樂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6萬元、美元1000元。
貴州省高院審理認定,1998年10月,經貴州省計委批准,省新聞出版局決定修建出版大樓,姚康樂任基建小組組長,負責大樓招標和基建領導工作。2000年3月,爲獲取出版大樓工程,貴州弘埔貿易公司總經理雷盛麟與省建三公司總經理丁金國商定,由省建三公司參與出版大樓工程競標,雷盛麟負責疏通出版局的關係及事先掌握標的。
2000年7月,雷盛麟、黃躍紅夫婦以姚康樂之子的名義,在貴陽新大陸樓盤預訂了一套價值48.4萬元的住房,並支付5000元定金。爲避人耳目,姚康樂以其弟姚康生的名義採取銀行按揭方式收下這套住房。同年9月20日,雷盛麟通過向負責製作工程標的的建行貴州省分行房屋造價諮詢中心的李澤楣、覃洪(另案處理)等人行賄而掌握工程標的。次日晨,雷盛麟電話告知姚康樂,並要求他在開標會上採用造價中心製作的標的開標。在當日上午舉行的開標預備會上,姚康樂明確提出採用造價中心製作的標的,使雷盛麟得以中標。
2000年10月26日,出版局在尚未收到應由省建三公司提供的386.6萬元銀行履約保函的情況下,由姚康樂簽字同意,先行支付工程預付款579.9萬元。自2000年10月26日至2001年8月2日,出版局先後9次共支付工程款1426萬多元。雷盛麟、黃躍紅夫婦採取收款不入賬、虛列支出、取款不入賬等手段侵佔工程款855.68萬元,挪用資金80萬元,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法院同時查明,在姚康樂的授意下,2001年1月2日,雷盛麟、黃躍紅給姚康生現金20萬元,支持其到上海辦貨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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