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我國正式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後,各地在遵循這部全國性法律的前提下,還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規。
隱私權上海率先保護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在2002年10月28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這一新條例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個新的條例在許多地方做了大膽的創新,對一些爭論已久的問題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確下來,比如在我國首次把消費者個人隱私列入保護範圍,對於精神賠償也首次做了明確的規定。有關專家評論這部地方性法規對於全國都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祕書長趙皎黎介紹,除了商品召回制度被納入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之外,還有不少消費者權益在此之前從來沒有被提出過,這次被明確提出都是受到消費者投訴案例的啓發。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會遇到這樣的事情:比如手上剛拿到新房的鑰匙,馬上就會接到裝修公司的電話;剛買了手機,短消息裏就有了廣告等等。對這種煩惱,以前可能投訴無門,現在上海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消協的幫助了。
醫患糾紛浙江最先突破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爆出了一條轟動全國的爆炸性新聞:浙江省九屆人大第二十三次會議當天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首次將患者界定爲消費者,並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條款爲患者維權。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尊重患者的知情權。患者有查閱、複印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的權利。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必須詳列明細,並出具合法憑據。”
一石激起千層浪。浙江的舉措在全國引起了不小的震動,引發了一場關於“患者到底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當這場爭論達到高潮時,我國著名法學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樑慧星專門撰文指出:世界上最珍貴的莫過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保障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時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公正賠償,是現代法治的第一要義。但由《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尊重和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基本原則,近年來受到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阻礙,不能得以貫徹。他呼籲在審理有關的醫療事故糾紛時,應適用《民法通則》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曾參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全國人大民法室巡視員、民法專家何山明確指出:從法律上講,患者花錢看病,即與醫院形成消費與服務的關係,因而患者就是消費者。法院在審理某一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時,具體適用什麼法律,只能說明這一案件本身適用於那個法律,並不能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於這一領域。
直至今天,在全國範圍內,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仍在直接影響着我們的生活。
地方法規自下而上完善《消法》
在上海市修訂《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之前,浙江、甘肅等地也已經對各地的相關條例做了細化和補充,那麼,這類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於全國性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會產生影響呢?已經有10年曆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會不會根據時代需要做出一些相應的調整呢?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祕書長董京生日前在接受有關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地方法規的頒佈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來的完善提供一個基礎,而且也是一個促進。
董京生再三強調,現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時機還不成熟,只有等到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修訂相關條例細則,通過實踐,對各地的條例進行完善,才能將一些全國共性的問題修訂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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