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消費者問題是近現代商品經濟的產物。早期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範主要體現在飲食和服裝方面,例如13世紀,法國巴黎的麪包師在出售麪包時,有專人檢查麪包的重量是否足額,這被認爲是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萌芽。到19世紀,工業革命帶來了生產、技術以及銷售方面的重大變化,從而導致商品損壞機會和維修費用增多同有限的產品擔保之間的矛盾,並且,壟斷的產生,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以及消費者的廣泛分散,使得消費者很難有效地向經營者主張自己的權利,導致其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日益嚴重,迫使消費者紛紛尋求立法上的支持。
19世紀中葉,旨在維護自身權利的消費者運動在英國開始出現,英國在《貨物買賣法》中,就應廣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購買質量低劣和不適於預定用途商品的消費者以法律上的索賠權,並對欺騙消費者的行爲給予嚴厲處罰,從而改變了“買者當心,賣者不負責”的傳統做法和觀念。
1844年,英格蘭北部以製造毛毯、法蘭絨而知名的羅奇代爾市,首創消費者合作社,當時叫消費協作組合,它是世界上消費者運動最早的源流。
後來迅速波及西歐和美國。1891年,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爲宗旨的組織。1899年,美國消費者聯盟誕生,成爲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美國於1914年設立了第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府機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20世紀50、6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廣泛爆發了“消費者權利運動”,這對消保法律制度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1960年,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荷蘭和比利時五國消費者的發起下,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OCU)在荷蘭的海牙成立。該組織的成立標誌着消費者運動已越出國界,形成一股世界潮流。
消費者運動的發展,直接導致了國家法律對消費者權利的確認。到了20世紀60年代,美國消費者運動的規模進一步擴大。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諮文》中,率先提出消費者享有的四項基本權利,即安全的權利,瞭解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意見被聽取的權利。這一般被認爲是現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先驅。1969年,美國總統尼克松進而提出消費者的第五項權利:索賠的權利。消費者權利的提出,使消費者運動進入了新的階段,同時,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設立了消費者保護機構。
日本的消費者運動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當時日本經濟全面癱瘓,消費品奇缺,一些不法廠商趁機生產僞劣商品。1948年9月,深受劣質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婦召開“清除劣質火柴大會”。會後,成立了日本主婦協會,揭開了日本消費者運動的序幕。
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伴隨着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一些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面對一系列重大消費者受害案件的發生,日本消費者要求消費品安全的呼聲越來越高。
進入70年代,日本消費者運動的目標進一步擴大,除了食品及日用消費品的衛生和安全問題外,在實現公平交易,制止不正當營銷手段,取締不公平交易習慣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的消費者運動中,消費者組織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迄今爲止,全國性的消費者團體有29個,各種民間性消費者團體近4000個。日本消費者運動的成果也不斷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承認。
除美、日外,消費者運動在其他國家也如雨後春筍般蓬勃興起。1953年,德國消費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國成立了消費者協會;1969年韓國成立國內第一個消費團體———主婦俱樂部聯合會;荷蘭、法國、澳大利亞等國也相繼成立了消費者民間團體;1962年,歐洲消費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消費者保護組織。1994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會員和通訊會員組織已經來自110多個國家,達到300多個。爲了在世界範圍內促進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消費者權利的提出及所獲得的廣泛支持,也引起了聯合國的高度重視,1985年4月9日,聯合國通過《保護消費者準則》,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應當享有的諸項權利。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後,對消費者問題也是日益重視,1987年,我國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根據我國實際,參照國際慣例,明確提出了我國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和經營者的相應義務,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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