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六”大陸私渡女子被溺斃一案,四日深夜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結束法庭辯論。兩名被求處死刑的被告在庭審時互相指認對方在案發當天有推大陸女子下海或不盡救人義務的行爲。
據調查,此案的被告王中興、柯清鬆、葉天勝、曾炯銘四人於八月二十六日清晨,分乘兩艘舢舨私渡二十六名大陸女子準備在苗栗縣通霄海邊上岸時,被海岸巡防人員發現緝捕,其中王中興、柯清鬆兩人爲了減輕船上重量及加速逃逸,竟不管同船上十三名大陸女子會不會游泳,而刻意強行以手推或腳踢大陸女子落海,結果造成六名大陸女子不幸溺水而死。爲此,當地檢方要求法院判處王中興、柯清鬆兩人死刑,另外兩名船員分別被求處六年和四年徒刑。
此案於十月二十八日在“苗栗地方法院”開審以來,在經過五天的法庭調查之後,於十一月四日上午開始進行最後的言辭辯論,並一直持續到深夜二十三時多才辯論終結。
當天下午在接受詢問時,此前一直否認殺人事實的柯清鬆突然提供了新的供詞。他說,案發時曾目睹王中興強推兩名大陸女子落海,當時王中興還要他幫忙把船頭的女子推下去。在舢舨加速駛離現場時,左舷有另五名女子抓在欄杆或吊在船舷外,而在加速幾秒鐘內,這五人相繼落海。
對於這些指認,王中興一概予以否認,並反指柯清鬆當時明知道船上有救生物品,但也沒有扔給落海的大陸女子。
辯論終結後,檢方認爲柯清鬆有悔意、尚有人性,當場將求刑減爲有期徒刑十五年。法庭定於本月二十五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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