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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人眼裏,來自成都的“告狀大王”楊立榮無疑是個“刁民”。僅僅因爲黃宏在籤售圖書活動中遲到了五分鐘,楊立榮就將小品紅星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種損失。非常富於戲劇性的是,這件案子在北京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楊立榮因爲堵車遲到,該案被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宣佈爲撤訴,於是,楊立榮又以“公交車運行不正常”爲由,將北京公交總公司告上了法庭。根據本報記者的線索,楊立榮的起訴被豐臺區法院正式受理,也就是說,這官司算是打定了。
楊立榮兩上公堂,在很多“良民”看來,頗有些荒唐的意味。名人在社會活動中遲到,本來就是家常便飯,這種遲到甚至已經成爲一種必要的“派頭”,不僅公衆對此非常“習慣”,就連記者們也已經熟視無睹了,偏偏楊立榮就不能理解。北京的公共交通讓人頭疼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由於路況不佳、司售人員的服務意識需要改進、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各方面的原因,公交車甩站、停車不入位等“運行不正常”的現象每天都有發生,北京市民對此雖然嘖有煩言,但也頂多是發發牢騷,而楊立榮身爲“告狀大王”,在交涉無果之後,斷然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其行爲不是“刁蠻”又是什麼呢?
從楊立榮自身的角度看,這兩樁官司都是“無事生非”,因爲打官司的成本很高,而自己的獲益很小,投入產出比嚴重失衡,這樣的結果,楊立榮也是看得很清楚的。他坦率地告訴記者,第二樁官司的勝訴機會很小,但希望能對公交系統“有所觸動”,這說明楊立榮不僅有着清醒的理智,而且非常瞭解我們的“國情”,他之所以熱中於打官司,並不是想要通過告狀獲得個人利益,而是不能“習慣”於各種違背公衆利益、違背情理的社會現象。他意識到,以他個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採用通常的辦法,很難對某種“習俗”或“慣例”產生影響,只有藉助於法律的尊嚴,才能收到振聾發聵的作用。
由是看來,楊立榮打官司不僅不能算濫訴,反而應該被看做機智的“公益行爲”,因爲他並沒有無端浪費個人精力和社會資源,相反,他推動我們這些“明白人”去正視種種不合理的現象,並且像赤子一樣發出疑問:名人就有權利遲到或爽約嗎?公共交通就有理由運行不正常嗎?從這些簡單的問題出發,他催促我們思考個人權利與公衆利益的邊界,思考政府和公共服務設施到底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楊立榮的“刁蠻”不是緣於自私,而是來源於一種自發的公民意識,他的訴訟行爲也是公民意識的外在體現。他將要觸動的並不只是一個公交系統,他也將叫醒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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