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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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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張理積在法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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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葉國強在法庭上 |
試圖於國慶期間在天安門製造“影響”的張理積爆炸案、葉國強尋釁滋事案分別於今天9時30分和13時30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49歲的福建省無業人員張理積爲發泄不滿,蓄意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前散發傳單和自焚的方式製造影響。今年7月至10月初,張理積在家中自制大量傳單併購買了汽車、鞭炮、汽油等作案工具。10月4日,張理積攜帶上述作案物品駕車來到北京。10月8日8時40分許,張理積駕車由東向西行駛到天安門廣場金水橋前的機動車道時,向車外拋散傳單,並欲用點燃的香菸引燃車上的汽油、鞭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製造爆炸事件時,被民警及時發現並被當場抓獲。
葉國強與張理積抱有同樣的想法。公訴機關指控,葉國強曾先後因流氓、偷竊被強制勞動,以盜竊罪被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先後3次被治安警告。只有小學文化的北京市宣武區43歲的無業人員葉國強爲發泄不滿,今年5至9月間,先後到北京市政府及天安門地區靜坐、滋事數十次。爲造成更大影響,葉國強10月1日10時許,再次到天安門勞動人民文化宮南門金水橋西北角處跳入金水河,造成大量羣衆圍觀,引起該地區秩序嚴重混亂。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認爲,張理積無視國法,採取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構成爆炸罪。但鑑於其系限制責任能力人,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葉國強曾因違法、犯罪多次受到處罰,仍不思悔改,故意在公共場所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已觸犯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故對兩人分別提起公訴。
今天,法庭進行了調查、舉證、質證、辯論,聽取了被告人辯解、辯護人意見及二被告人最後陳述,法院將擇日對兩起案件分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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