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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的賈小兵被同監室的人毆打致死後,他的親屬將看守所告上法院。一審法院以該訴求事項不屬於行政賠償受案範圍駁回起訴。昨天,死者親屬不服一審判決,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2001年7月,賈小兵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羈押在西城看守所。因其在監室內有喊叫行爲,影響其他同監室人員休息,韓光明等八人對其進行毆打,致其死亡。經法醫鑑定,賈小兵符合被鈍性外力作用於頭、胸等部位,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2002年9月19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韓光明等八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15年、8年不等有期徒刑。
應訴的公安機關認爲,看守所行使的是刑事職責,是爲了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並非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責。賈小兵是被刑事拘留,其死亡系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的,看守所行使的並非行政職權,因此並不屬於行政賠償,不應通過行政賠償訴訟解決。賈小兵的死亡系被他人毆打致死,看守所在監管方面雖有失職,但是與賈某之死無直接因果關係。
昨天,受賈小兵親屬委託、代理此案的北京天波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天莉表示,他們希望一中院撤消原審裁定,並賠償賈小兵親屬916400元。其理由是,韓光明等八人接受看守幹警安排,在輪流看守受害人賈小兵過程中故意傷害賈小兵致其死亡,這是法院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西城公安分局對此並無異議,韓光明等人的行爲,屬於受行政機關委託而行使的行政權利,他們的行爲,理應由委託其行使職權的看守所負責,並承擔全部行政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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