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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刑一訴[2003]89號
被告人黃勇(網名:黃星星),男,漢族,1974年11月18日生,身份證號碼41282719741118030,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河南省平輿縣重皇廟鄉曾莊村委大黃莊11組。因涉嫌故意殺人於2003年11月12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經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月22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平輿縣公安局聯合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勇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3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交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勇自小受反映暴力題材影視劇影響,夢想成爲一名殺手。2001年夏,被告人黃勇將家中麪條機架改裝爲殺人器械,取名爲”智能木馬”。精心策劃後,決定向出入網吧、遊戲廳、錄像廳的男性青少年下手,實施殺人計劃,實現自已的殺人夢想。
1、200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電影院錄像廳認識了學生路XX(男,15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回家玩遊戲爲名;把其騙到自己家中,又以要想得到錢,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路X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並扒光衣服,用菜刀將屍體肢解後埋在院內,後黃勇將路XX衣服全部焚燒。
2、200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鎮中對面遊戲廳內認識了無業人員王XX(男,17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幫王XX找工作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以想得到工作,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王XX捆綁到”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並扒光衣服,用菜刀將屍體肢解後埋在院內,後黃勇將王XX衣服全部焚燒。
3、2003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月旦橋南一遊戲廳內認識了學生王X(男,17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帶王X回家看畫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做智能遊戲爲由,將王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並扒光衣服,用菜刀將屍體肢解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王X衣服全部焚燒。
4、2003年春節剛過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文化鎮錄像廳內認識了學生韋X(男,18歲,平輿縣人),黃勇以資助韋X上學,回家拿錢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想得到資助,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韋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並扒光衣服,用菜刀將屍體肢解後埋在院內,後黃勇將韋X衣服全部焚燒。
5、200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新華書店西側一電子遊戲廳內認識了學生陳XX(男、15歲,平輿縣人)、學生韓XX(男,14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回家取錢和拿遊戲機牌爲名,把二人騙至自己家中,勸二人喝酒,待二人喝醉後,用白布條分別將二人勒死。然後扒光衣服,用菜刀將陳XX體肢解,將二人屍體埋在院內。後黃勇將二人衣服全部焚燒。被告人黃勇把陳XX的雙手用紙袋裝着,連同用尺子比量着寫一封勒索信,於2003年3月2日扔在平輿縣一電話超市門前,勒索該店老闆趙華偉500元錢(未遂)。
6、200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文化館錄像廳認識了學生張X(男,20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回家取錢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想得到錢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名,將張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張X衣物全部焚燒。
7、200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寬帶網吧認識了學生劉XX(男,17歲,平輿縣人)、學生XX(男,15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帶二人外出旅遊,回家拿錢爲名,把二人騙至自己家中,勸二人喝酒,待二人喝醉後,用白布條分別將二人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二人衣物全部焚燒。
8、200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圓夢園網吧認識了學生韓XX(男,15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幫助韓XX找工作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找工作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韓X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韓XX衣物全部焚燒。
9、200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寬帶網吧認識了學生趙X(男,16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借錢給趙X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想得到錢,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趙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趙X衣物全部焚燒。
10、200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文化館錄像廳認識了學生樑XX(男,16歲,平輿縣人),黃勇以資助其上學,回家拿錢爲名,將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想得到錢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樑X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將樑XX衣物全部焚燒。
11、200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文化館錄像廳認識了無業人員翟XX(男,17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回家取錢趕會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想得到錢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翟X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院內。後黃勇將翟XX衣物全部焚燒。
12、200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文化館錄像廳認識了工人趙XX(男,22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幫其找工作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想得到工作須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趙X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趙XX衣物全部焚燒。趙XX所騎自行車被黃勇以110元賣掉,贓款被黃勇揮霍。
13、2003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摯地網吧認識了學生陳XX(男,19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幫其提高高考分數爲名,將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測試其反應能力爲由,將陳X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院內。後黃勇將陳XX的衣物全部焚燒。
14、200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鎮中對面一家網吧認識了學生馮X(男,18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回家拿遊戲卡爲名,將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馮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馮X衣物全部焚燒。
15、200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寬帶網吧認識了學生秦XX(男,17歲,項城縣人),黃勇以借錢給秦XX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以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秦X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用白布條將其勒死,將衣服扒光後埋在住室西間。後黃勇將秦XX衣物除鞋子、皮帶外全部焚燒。秦XX所騎自行車,被黃勇以50元買掉,贓款被黃勇揮霍。
16、2003年11月4日,被告人黃勇在平輿縣星晨網吧認識了駐馬店市工人張X(男,17歲,平輿縣人),黃勇以外出帶張X遊玩,回家拿錢爲名,把其騙至自己家中,又以過“智能木馬”測試關爲由,將張X捆綁在“智能木馬”上,趁其不備,將其勒昏。張X甦醒後,向黃勇求饒,黃勇又多次將張X勒昏後,黃勇自動終止了犯罪,將張X放回。經法醫鑑定:張X的傷情構成輕傷。
認定上訴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黃勇供訴;
2、被害人張X陳訴;
3、證人證言;
4、書證;
5、物證:“智能木馬”、菜刀、白布條等;
6、現場勘探筆錄;
7、刑事技術屍體檢驗報告、物證檢驗報告、傷情檢驗鑑定書、刑事技術筆跡檢驗鑑定書等;
8、綜合證據。
本院認爲被告人黃勇採用欺騙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殺人作案16起,造成17人死亡,1人輕傷,性質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濤
代理檢察員:楊松濤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黃勇現羈押於平輿縣看守所。2、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各壹份,主要證據複印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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