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再就業優惠證》不得重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能減免稅但不包括個人所得稅
北方網消息:近兩年,國家財政部、國稅總局連續發佈了支持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今年,相關的政策和解釋通知也出臺不少,日前,國稅總局對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7方面問題做出解答。
這7方面的具體解答爲:一、對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如連鎖經營門店或門市部,該類下崗失業人員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申請減免稅,其他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不得重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個體經營活動,按照財稅〔2002〕208號文件的規定,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照章徵收增值稅。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執行財稅〔2002〕208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的政策,但不包括個人所得稅。
四、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減免稅的期限問題,財稅〔2002〕208號文件第五條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是指,符合條件的個體經營者,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批准的,其免稅的起始時間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計算。
五、對服務型企業兼營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稅項目的,企業應當將不予免稅項目與免稅項目收入分別覈算,不能分別覈算的,免稅項目收入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企業(經濟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餘人員)比例,在企業申請享受減免稅資格時,以主管稅務機關覈實的人員比例作爲預繳(預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在彙算清繳時,以每一納稅年度內企業(經濟實體)各月實際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富餘人員)的平均比例作爲適用政策的依據,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職工總數包括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臨時工、合同工等,但不應包括本企業的離退休人員。
七、財稅〔2002〕208號和國稅發〔2002〕160號等文件中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中,有關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