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餘秋雨狀告《北京文學》編輯肖夏林名譽權糾紛案敗訴後,又上訴到二審法院。記者昨天從法院瞭解到,北京市二中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了餘秋雨的上訴請求。
2000年第2期《書屋》雜誌刊登了肖夏林所撰寫的針對餘秋雨的文化批評《文化中的文化》一文,文中載有“他作爲深圳文化顧問,爲深圳揚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華別墅。文化在這裏已是具體的名利”的文字。餘秋雨後以肖夏林嚴重侵害其名譽權爲由,訴至東城法院,要求對方公開承認該言論是無中生有並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爲,肖夏林撰寫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深圳送別墅”內容是其未經覈實即採用的傳言,不能以此認定此部分內容是肖夏林故意憑空捏造、無中生有的。在餘秋雨並不否認該文主旨是進行文化批評的前提下,通觀文章全篇,肖夏林使用這一信息,只是加強其某一論點的說服力不會使餘秋雨應有的社會評價降低,也不能認定肖夏林的行爲具有貶低、損害餘秋雨名譽的性質。據此,原審法院駁回餘秋雨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餘秋雨上訴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肖夏林將“深圳送別墅”作爲一個事實來採用雖然不妥,但並不必然導致餘秋雨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不構成對餘秋雨名譽權的侵害。據此,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