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的食客在酒樓滑倒、天降沙袋砸傷兒童、幼女遭強暴受傷、一場口角引來暴打。你能想象到這些事情跟交通事故有關係嗎?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仍是空白。而1991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及其對應的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卻規定得較爲詳盡。因此,它被用作人身損害賠償的參照標準,目前法院判案中仍普遍採用。於是,上述人身損害案件的賠償適用“車禍”的標準,也就不離奇了。
幸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徵求意見稿日前已出臺,正式的《解釋》呼之欲出,未來的《民法典》對這一問題也將明確規定,社會各界期待它們能填補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具體標準上的立法空白。
按車禍標準賠償的相關個案
1強姦致傷法官是否判錯了?
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20日,佛山市南海區西樵人陳某先後20次,將好友老陳年僅13歲的女兒小敏(化名)姦污。惡行暴露後,小敏的父母當即報案,陳某被南海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隨後,陳氏夫婦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陳某賠償其女兒身體康復治病費、轉學費、父母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2萬多元。
經法院審理,老陳一家最終拿到了賠償。但在他們獲勝的判決書上卻寫着:“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廣東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被告陳某應賠償因強姦罪造成原告小敏的醫藥費75元、被迫轉學的費用1110元合計1185元予原告小敏”。此外,小敏還拿到了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拿到判決書,老陳夫婦糊塗了:明明是強姦案,爲什麼法院參照《辦法》判賠呢?他們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錯了?法官回答說,《辦法》被用作人身損害賠償的參照標準,目前在各級法院判案中普遍採用。
2酒樓摔傷怎會賠得那麼少?
今年2月22日,香港居民朱女士在廣州市荔灣區泰象苑菜館就餐,起身去洗手時被撒在地板上的菜汁滑倒,導致左腕骨折,遂將該菜館告上法庭,要求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廣東省實施〈消法〉辦法》,賠償包括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5.9萬元。
荔灣法院審理認爲,朱女士到菜館就餐,雙方形成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菜館地板上留有菜汁,卻沒有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朱女士摔傷,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賠償數額上,法院還是部分參照了《辦法》及廣東省的賠償標準,計算她的誤工費、住宿費等。一審下來,朱女士拿到了10405元的賠償,剛過索賠數額的1/6。她大惑不解:在餐館摔傷索賠,跟交通事故有什麼關係?律師稱,這是目前法院的常用招。
3墜物砸傷一級傷殘僅賠19萬
2000年12月30日晚6時許,家住黃埔區的8歲男孩小軍(化名)途經省電力一局48幢樓下時,從該樓7樓掉下1個沙袋,正砸在小軍的腰部,他當場倒地,人事不省。後經醫院診斷,小軍腰椎骨折,脊髓損傷,已構成截癱,被鑑定爲一級傷殘。
小軍一家遂將扔沙袋者姜某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殘疾着生活補助費等近32萬元。
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法院仍是參照《辦法》及廣東省的相關規定,判決小軍獲得殘疾者生活補助費、醫療費等近19萬元。
4打架受傷傷者僅得賠8000元
去年10月5日,家住佛山市三水區的阿權、阿祥因土名爲“大坑”、“魚塘塘邊的草地”權屬發生口角。爭吵中,阿祥用竹棍毆打了阿權雙手及左大腿,致其左手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軟組織挫傷、左大腿肌肉部分有瘀黑,經三水區公安局法醫鑑定傷勢爲輕傷,法院仍參照《辦法》中的農業行業計算,最後判決阿祥僅賠償損失8000多元。
法官意見這是沒辦法的辦法
奧國平(天河區法院法官、調研科科長):人身損害賠償這類案子,主要是針對直接損失、續醫費、工資損失三大塊做賠償。
現實狀況是,立法部門對各種人身損害怎麼賠,沒有明確劃分和標準,那司法者參照規定得較爲詳盡的《辦法》和各地的具體標準來判案,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因爲法官不能自造標準呀!至於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標準相對比較低的問題,我們判案的時候,更多地考慮了傷者的實際損失。
只要傷者能舉證證明的、確實因傷害造成的損失,比如誤工費、護理費等等,哪怕高出交通事故的標準,我們也認可爲合法證據而判賠的。我們法院也判過這樣的案例。
邱小云(黃埔區法院法官):《民法通則》雖然也提到了侵權賠償的問題,但沒有具體規定數額的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廣州各級法院的法官只好一直參照《辦法》來計算,這是在找不到相應法律的情況下的選擇。
最近一段時期,國家相繼將工傷、觸電、醫療事故等人身損害案件單獨制定了賠償標準,但建議還應將不同類的侵權損害案件再細分。
市民看法
標準不明讓人蒙查查
李姨(海珠區,退休,62歲):我曾打過一個類似的官司,有一次我坐公共汽車,司機急剎車害我摔倒,搞成10級傷殘。後來我用《消法》和它對應的標準來索賠,提出了33萬元賠償。但法院在認可我按《消法》索賠的情況下,還是參照《辦法》那個標準,結果只判了1萬多,搞得我蒙查查。
謝先生(芳村區,行政機關幹部,41歲):強姦受傷了用“車禍”的標準賠償,我覺得挺“幽默”的。換作是我,我也要多幾句嘴問問法官到底是怎麼回事。要是法律對各類傷害都有明確的劃分,可能就不會有這種“萬金油”的現象了吧。
學者觀點人身損害賠償事關緊要
佟強(北大法學院民商法副教授):侵權損害賠償在我國之所以能夠將《辦法》作爲統一的賠償標準,主要是因爲各類案件造成最後的結果都大體相同,且賠償的範圍基本上都是醫療費、誤工費等項目。但除了相同點之外,每類侵權案件還有各自的個性,更好的辦法是分爲幾大類,針對不同類的案件事實,制定不同的賠償標準。
現行標準低且不夠全面
蔡鎮順(廣外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由於地區差異、案件各有不同,決定了人身損害案件的複雜性,要在全國範圍內制定出一個統一的標準,這是很困難的。因此,目前,各地法院在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時適用《辦法》,是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但這個辦法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標準偏低。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按照《辦法》,人命的賠償也就6萬元左右,而相比國外,則極其重視保護人身權,對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非常高,能夠顯示出對人身權利的尊重;其次,小孩子被侵害致死,孩子的父母所受的傷害也許一輩子都彌補不了,而卻得不到相應的賠償,不盡公平。
蔡教授建議,雖然人身損害造成的結果都是身體某部位的傷害或死亡,但卻是由不同的情況造成的,各個不同損害事實帶來的影響也不一樣。所以,可先行對人身損害案件做大的區分,在分類細化後製定不同的標準,這樣能夠更公平地保護傷者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萬金油”現象可理解
周曉琳(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其實各類人身損害的經濟損失基本都是一樣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耗費的醫療、誤工、交通、營養、護理、住宿等費用差不離。但關鍵是各類傷害給傷者造成的精神損害不一樣。我的意見是,只要事實上發生的傷者的損失,法院就應判賠,而對不同類別的傷害給傷者造成的精神損失,則應該規定一個大概標準。至於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被當作“萬金油”的現象,我認爲因爲這類傷害的傷者沒有身份要求,因此被普遍參照而“放之四海而皆準”,是可以理解的。
肖勝方(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現行法律法規對交通事故、工傷、觸電、醫療事故這幾類傷害,規定了比較明確的賠償標準,其他就沒有了。現實中,律師爲當事人辦案和法官判案,依據確實會因此有出入。我認爲趨勢還是要將傷害種類細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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