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法治在線):主持人: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案再次審理做出了判決,判處劉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劉涌案的再審和判決,再次引發了人們對於打黑除惡鬥爭的關注。我們首先還是通過一個短片再來看一下劉涌案的庭審情況。
“劉涌案”庭審紀實
劉涌,1960年11月30日生於遼寧省瀋陽市,原任瀋陽嘉陽集團董事長.2000年7月11日被瀋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劉涌案,上午8點半,庭審開始。審判長宣佈帶被告人劉涌。
合議庭成員由最高人民法院的5名法官依法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了三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涌委託北京萬森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佟林和北京天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衝爲他進行辯護。
經過法庭允許參加旁聽的人員有20多人,這其中包括劉涌的妻子劉曉津。在現場記者看到,公訴方準備的劉涌案的卷宗就接近200卷。
據瞭解,劉涌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原二審判決不當爲由,於今年10月8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劉涌案做出了再審決定。
審判長南英:現在宣讀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2003刑監字第155號,原審被告人劉涌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毀壞財物,非法經營,行賄,非法持有槍支,妨害公務一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17日,以2001年第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違法經營罪判有期徒刑無年,並處沒收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無年,犯違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宣判後,如有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8月11日,以2002遼刑一中字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部分,劉涌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務罪、違法經營罪,行賄罪,違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的量刑,以故意傷害罪改判劉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經審查認爲,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遼刑一中字,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對劉涌的判決不當,應該再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如下。本案由本院進行庭審,本案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執行。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指控劉涌犯有31項犯罪事實,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非法經營、非法持有槍支、妨礙公務和行賄罪共七項罪名。根據刑事再審案件開庭程序的有關規定,本次開庭審理主要圍繞原二審判決中,對劉涌的判決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1999年10月15日,瀋陽市和平區某香菸批發市場的個體商販王永學因爲銷售“雲霧山”牌香菸,跟劉涌的公司搶了生意而被劉涌的手下宋健飛、吳靜明等人毆打致死。在法庭上,控辯雙方對證明此項犯罪事實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被告人劉涌:(我)沒有指使程建去市場查看並收拾賣“雲霧牌”香菸的業戶。
劉涌的辯護人佟林:在一審庭審的時候,除程建以外,這起事實的各被告人,均沒有指證劉勇參與指使他們去毆打被害人。只有程建一個人指證劉勇參與這起案件。
審判長南英:公訴人有沒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主訴檢察官張鳳豔:審判長,針對劉勇及其辯護人的辨護異議,公訴人出示一組證據,證實此起犯罪是劉勇指使。一,吳建明在宋建飛、程建、劉勇尚未被抓獲時,第一個供述了案情詳情,即提到劉勇指使毆打王學永。2000年7月3日,在公安機關偵查期供述,宋建飛對我說,二哥讓我們把程建的事辦一下,我一看劉勇發話了,就和宋建飛開始準備打仗了。2000年7月11日供述,劉勇曾對我和宋建飛說過,瀋陽市黃山牌香菸和雲霧山牌香菸總代理是他本人,這是社會上認可的,如果有人敢搶他的生意,就收拾他。
隨後,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出示了大量的證據,證明這起人命案和其他四起致人嚴重傷殘的案件是劉涌出於自身的利益指使手下製造或劉涌親自參與策劃實施的。辯護人則對這些指控進行了相關辯護。劉涌也爲自己進行了辯護。下午六點,審判長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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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室 |
今天我們演播室請到兩位嘉賓一起來探討一下這個話題。一位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韓玉勝教授,一位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王大偉教授。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後判處劉涌死刑,判處死刑的依據是什麼?
韓玉勝:劉涌他犯的不是一個罪,而是在我們《刑法》中稱爲數罪,犯了多種罪。多種罪當中其中有兩個罪會涉及死刑問題,一個是故意殺人的這種案子,故意殺人咱們都知道,殺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另外一個就是因爲致人重傷導致殘疾,這種情況在《刑法》當中規定也有死刑。
主持人:這兩個罪名規定都是有死刑的。
韓玉勝:對。
主持人:我們回顧一下劉涌這個案件,它是經過了一審二審,在我們印象中,二審一般等於這個案子已經瞭解了,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劉涌案件,這次再審再次開庭的依據是什麼呢?
韓玉勝:按照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有可能在三種情況下發生,一個就是當時人他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如果提出申訴,申訴本身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是如果申訴確實有理由,有可能啓動再審程序。第二種就是檢察機關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抗訴之後,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這種抗訴,他可能啓動再審程序,第三種就是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對於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實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啓動再審程序。
主持人:這次劉涌被判處死刑,這個判決結果出來之後,他還能不能再繼續上訴,再審再進行審判?
韓玉勝:按照我們國家整個的審判刑事案件的程序來看,他一個刑事案件的判決生效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一審法院做出判決之後,在上訴期內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上訴期滿判決生效。
主持人:就是一審就可以結案了。
韓玉勝:對,第二種情況就是在一審判決做出之後,在上訴期限內,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這時候就應該進入到二審。二審的判決裁定做出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就是生效的判決裁定。
主持人:我們比較多見的就是二審結案。
韓玉勝:對,這是最常見的一種,第三種就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審理的案件,一審的判決就是生效的判決,所以劉涌不可能再上訴了。
主持人:就是一錘定音了,就是最後的判決。
韓玉勝:對。
主持人:這次各大媒體,我記得在劉涌再審開庭的那一天,在報道當中都用到了一個詞,說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劉涌案,這個提審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
韓玉勝:我想提審我們從這個提審這兩個字看來,提審是上對下,因爲這個案件的一審是由中級法院做出的,二審的判決是由高級法院做出的,最高法院它是國家最高的一個審判機關,它對於下級各級的審判機關的案件,都是提審提上來再審。
主持人:經過公訴機關的調查,劉涌涉嫌的最早犯罪事實是在1989年,而在2000年7月被拘留。我們下面通過一個短片再來回顧一下劉涌案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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