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7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等三部法律。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11、12、1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這三部法律將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備受關注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27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法律的出臺明確了今年剛剛成立的銀監會的法律地位,被認爲是完成中國銀行業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
作爲中國銀行業一部全新的法律,銀監法首先明確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範圍和職責。同時,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適時刪除了人民銀行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此次出臺的銀監法引入了吸收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核心原則”,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本法對審慎經營規則的引入和監管力度的強化,透露了中國銀行業監管從過去單一的“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並重轉變。這個轉變也在今年8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對本法草案做的說明中得到了體現。
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在配合銀監法進行有關修改的同時,與金融混業經營有關的規定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提出了“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規定。中國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實施,此外還涉及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在這幾個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一直是業界和專家關注和呼籲的熱點。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專家易憲容說:“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一個發展趨勢,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體制要如何適應這樣的實際情況,一個好的協調機制非常必要,也非常關鍵。”
同時獲得通過的商業銀行法修正案對原來商業銀行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表示,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問題,既要嚴格限制,同時應留下適當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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