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適應工資支付法制化的要求,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爲,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本市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並下發了《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並將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它將對加強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完善工資支付制度,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爲,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等起到積極作用。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增加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工資支付的內容。新規定明確了區縣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工資支付上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新規定還修改了工資支付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了覆蓋面。對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也由過去按工資總額或由企業自主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修改爲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確定。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這樣既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考慮到企業的承受力,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便於企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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