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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怒向公安討器官
新聞提示
2002年8月4日,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礦物局下屬的邱皮溝煤礦發生一起井下事故,職工方豔軍在崗位上死亡。事故發生的第二天,未經家屬同意,家屬也沒在場的情況下,礦方委託南票區公安分局法醫室對方豔軍進行了解剖。當家屬趕到現場的時候發現死者已經被解剖,部分內臟器官丟失,下落不詳。死者家屬在悲痛憤怒之餘,將南票礦務局告上了法庭,在一審勝訴之後,爲了追討“丟失”的器官,死者家屬近日將委託律師向葫蘆島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
“父親走時都沒能留全屍”
年僅18歲的方小東懷抱着父親的遺像向記者講訴了那殘酷的一幕:“2000年8月4日,父親從礦車上摔了下來,在送往醫院的路上永遠地離開了人世,就在全家沉浸在巨大的痛苦中無法自拔的時候,又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無情地將我們擊倒了。我父親的屍體在醫院被解剖了———父親的頭部和腹部被切開,更令人無法忍受的是,我父親的內臟器官和大腦也在解剖的時候被拿走了,下落不明,直到父親火化安葬的那天,也沒能把器官找回,他走的時候竟然沒能有個全屍!在悲痛和憤怒之下,全家人一起趕到礦上討要說法。煤礦領導卻告訴我們,爲了查明我父親死亡的真正原因,他們才委託葫蘆島市南票區公安分局法醫室進行了屍體解剖。在未經家屬同意情況下,擅自委託進行屍體解剖,這是違法的,當年年底,我們全家委託律師將南票礦務局告上了法庭……”
一審獲勝可器官仍下落不明
2003年4月8日,葫蘆島市南票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爲,死者的遺體受法律保護,死者家屬對死者的屍體依法享有管理權和處分權,不經死者親屬同意或法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處分死者的屍體。而南票礦務局在委託法醫對死者遺體進行解剖時,死者家屬沒有在解剖現場,也沒有提供家屬同意解剖的證據。據此,法院認爲南票礦務局邱皮溝煤礦的行爲侵害了方豔軍家屬的合法權益,並給他們的精神上造成了嚴重傷害,法院支持家屬要求精神賠償的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損失費2.4萬元。但由於死者方豔軍被拿走的具體器官不詳,家屬要求返還器官的請求不予支持。勝訴的方家對結果並不滿意。方豔軍的弟弟方豔立爲討回“丟失”的器官,來告慰哥哥的在天之靈,決定繼續討說法。
經過艱難的調查,方豔立終於掌握了重要的情況。據當時在解剖現場的知情人士介紹,解剖的要求是南票礦務局向南票區公安分局提出委託請求,由於分局無屍檢解剖能力,又找來了葫蘆島市公安局法醫鑑定所的法醫實施的解剖。後來又瞭解到是市局刑警支隊技術科的王科長在解剖的過程中實施了開腹和開顱,當時被拿走的臟器有心臟、肝臟、肺和大腦等一些器官,理由是要拿到上級單位進行病理分析……
昨日,記者以家屬的身份陪同方豔立一起找到了葫蘆島市公安局紀檢科的蘇書記。在談話中,蘇書記表示,當初公安局介入此事是完全出於南票礦務局的委託,鑑別死者是否出於刑事或者其他情況造成死亡,但當時解剖時,礦方表示已經經過家屬的同意,解剖後拿走的臟器是要進行病理鑑定,已經到省公安廳鑑定完畢,目前保存在南票公安分局,爲什麼沒有通知家屬領回則不是很清楚。至於屍檢報告是否沒給家屬或者是否應該給家屬還需要經過研究才能認定。
爲討器官
訴諸法律
方豔立認爲,公安局接受礦務局委託本身已經超出了其職權範圍,而且是在無家屬簽字、無家屬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解剖的,術後擅自帶走死者器官更是嚴重侵犯了死者的權利,他將委託律師向葫蘆島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
接受委託的姜律師認爲,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不論是工傷死亡還是涉嫌刑事案件,要進行屍體解剖,必須徵得死者家屬的同意,使用和提取死者的人體器官也必須徵得家屬的同意,否則均構成嚴重的侵權。此案中被起訴人的行爲侵犯了死者的屍體完整權和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屬於嚴重侵權行爲,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判令其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人體器官損失費用。目前,方豔立及委託律師已經正式向法院提交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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