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香港居民林麗珍與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案在京開審。原告認爲,“永和”作爲以豆漿爲主產品的中式快餐服務業的通用名稱,不能作爲註冊商標使用,故要求法院裁定商評委撤銷該註冊商標。
原告林麗珍起訴稱,“永和”爲臺灣島內的一個市,素以豆漿餐飲聞名。“永和”及“永和豆漿大王”早爲衆多的豆漿快餐業使用至今,已成爲以豆漿爲主產品的中式快餐服務業的通用名稱。而且永和作爲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能作爲商標註冊。“永和大王”商標中的“大王”提法不當,有誇大宣傳和貶低同行的欺騙性含義,綜上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
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爲,雖然“永和豆漿”在臺灣被部分中式快餐企業較多使用,但尚不足以證明“永和”已成爲該種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標誌。
商評委還認爲,“永和大王”與作爲行政區劃地名的“永和”及體現商品和服務內容特點的“永和豆漿”文字均有區別,已能夠使消費者認知其爲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誌,即已經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因此裁定林麗珍所提撤銷理由不成立。
林麗珍不服,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請求撤銷被告所作裁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裁定。此案將做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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