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曾擔任成克傑、李紀周辯護人的律師張建中涉嫌僞造證據案已終審判決,市高院駁回張建中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其有期徒刑兩年的判決。
2003年12月9日,市一中院一審查明,張建中在爲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原行長霍海音辯護時,涉嫌幫助僞造一份由霍海音簽名的委託書。從1998年6月3日起,張建中受 霍海音親屬委託,擔任霍海音的辯護律師。他在爲霍海音辯護期間,使用由霍海音在羈押期間簽署的、時間倒籤爲被羈押前的《授權委託書》,與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國簽訂《轉委託書》,將霍海音處理“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項目”的授權轉委託給李培國,企圖以此減輕霍海音的刑事責任。後來,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張建中提供的《授權委託書》、《轉委託書》,騙取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連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業銀行的債權失控。
一中院一審認定張建中幫助僞造證據罪成立。張建中不服判決,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上訴到市高院,今年1月7日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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