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原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建中幫助僞造證據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以幫助僞造證據罪一審判處張建中有期徒刑2年。
據法院介紹,1998年6月,被告人張建中擔任霍海音案律師。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12月20日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數罪併罰,判處霍海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爲給霍海音減輕罪責,張建中與霍海音等人合謀,由張建中提供授權委託書草稿,經由霍海音簽字後,形成倒籤日期爲霍海音被羈押前的時間,內容爲霍海音授權張建中全權辦理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項目的虛假授權委託書。
隨後,張建中使用該“授權委託書”,與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國簽訂“轉委託書”,將霍海音處理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項目的“授權”轉給李培國,以期在名義上形成霍海音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所造成的重大損失已被挽回的事實。此後,香港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張建中提供的“授權委託書”“轉委託書”,於1999年4月,騙取大連奔德國際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連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業銀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在該項目上的債權失控。
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間,檢察機關多次向張建中調查大連奔德項目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上述“授權委託書”及“轉委託書”的有關情況,而張建中卻隱瞞與他人合謀幫助僞造“授權委託書”的事實,妨害了司法機關對霍海音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查處。
一中院認爲,張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並已被採取強制措施,接受審查,卻仍爲其僞造證據提供幫助。張建中既不是在合法的範圍內,也不是在已經形成的事實基礎上來尋找爲當事人霍海音減輕罪責或有利的情節、理由,而是與他人合謀,出於爲霍海音減輕罪責的主觀故意,以非法的方式,幫助霍海音等人僞造證據、改變既成事實。而且在檢察機關就有關問題多次調查取證時,張建中故意隱瞞有關事實,爲偵查工作設置障礙。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建中的行爲是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僞造證據,並且參與了策劃、研究、提供條件、實施轉委託的全過程,妨害了司法機關對霍海音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新聞人物
曾爲成克傑李紀周辯護
張建中曾任北京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1982年到1985年期間他曾在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1986年進入律師界。最初在北京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任職,1995年帶頭對原國辦所提出改制方案,作爲首席合夥人成立了現在的共和律師事務所。
張建中是北京十大傑出律師之一,代理過的著名案件除了成克傑、李紀周案之外,還有日本豐田公司生產的轎車安全氣囊在事故中沒有打開,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索賠案,該案被稱爲中國消費者維權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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