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園一名保安與兩名在公園湖邊釣魚的遊客發生糾紛,一名遊客抄起了鐵鍬,保安用警棍擋鐵鍬時不慎將其眼部打傷,致使其右眼失明。日前,該保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放:抄橡膠警棍擋鐵鍬
2003年6月11日下午,某公園保安耿克印、孟慶建、嶽伯崇將違反公園“禁止釣魚”規定、在湖邊釣魚的嶽磊、曹佔華二人帶到保安值班室。保安隊長許豔飛沒收了嶽磊、曹佔華的魚具。又在爭搶魚竿時,嶽磊的手被魚鉤劃傷,他說:“這事你一定得給我個說法”。雙方在保安室門口發生了爭執,保安員孟慶建與嶽磊動起手來,曹佔華拿起保安室旁邊自行車車棚內的鐵鍬要毆打保安。另一名保安員李奉國見此情形立刻拿起警棍去擋鐵鍬,卻誤傷了嶽磊的右眼。造成其右眼無光感、無手動。後經法醫鑑定爲重傷。
法院審理: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通州區法院認爲,李奉國應當預見在雙方人數衆多且近距離接觸打鬥情況下,揮動警棍會發生危害後果,卻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在拿起橡膠警棍遮擋他人舉起的鐵鍬過程中,致別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鑑於李奉國自願認罪以及本案其他具體情節,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判決李奉國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沒收橡膠警棍等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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