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的安徽農民陸珍權受僱做了9天爆竹,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後果,卻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審判刑11年。近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陸珍權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03年4月7日,陸珍權應老闆陸元平的邀請去全椒縣古河鎮做煙花爆竹。4月17日,陸珍權所在的煙花廠被當地派出所查封,陸珍權被刑拘並批捕。9月24日,全椒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審判處陸珍權有期徒刑11年。陸珍權的家人認爲,爲別人打工做9天爆竹,又沒造成後果,卻要坐11年牢,這不公平。
安徽省人大代表管叔琪瞭解案情後,也感到判決太重,遂幫陸珍權聘請律師、整理材料,帶陸的家人向省人大內司委和滁州市人大反映情況,同時找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導反映。在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高院審判監督報告時,管叔琪提出對該案進行審判監督的意見。在管叔琪的奔走呼籲下,2003年11月28日,滁州市中院二審作出上述改判,12月16日,陸珍權回到朝思暮想的家。
儘管案件不公判決已改,但管叔琪認爲應該痛斥和嚴懲這種明顯的司法不公。管叔琪說,陸珍權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在一審中他得到的是快判和重判;而對僱傭他的老闆陸元平,法院的判決結果卻遲遲下不來。陸珍權明明是受僱於人,充其量在案件中只是個從犯,但一審法院卻模糊地寫道“本案無主犯、也分不出從犯”。“如果這個案件得不到方方面面的重視,結局可想而知。”管叔琪心情沉重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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