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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震驚全國的“七臺河五·七僱兇殺人案”“主犯”魯德寶,在經歷了幾年的調查、問訊、審訊和審判後,拿着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書終於在去年回到了自己的家。
七臺河“五·七”僱兇殺人案
2000年5月7日,我省七臺河市北山街9委6組的一個衚衕內發現了一具屍體。經過現場勘察,發現死者是因頭部、胸部和頸部分別被獵槍和匕首傷害而死亡。經過積極偵破,在一個月後的6月7日,犯罪嫌疑人魯德寶、張興福等4人被公安機關正式逮捕。隨着案件審理的進一步發展,一樁“僱兇殺人”的“陰謀”漸漸浮出水面,“五·七事件”也成了震驚全國的大案、要案。
魯德寶是七臺河市國信公司的總經理,張某某是其司機。據張興福供述,在案發前不久,他得知國信公司與聯通公司要合併的消息,便詢問魯能否出任合併後公司的總經理,也就是“一把手”。魯德寶認爲,自己無論從年齡、級別還是學歷都無法與聯通公司總經理張某某相比,在正常的條件下自己絕對競爭不過他。除非張某某能出什麼意外,比如突然變成殘廢或者喪失工作能力。
張興福立即“領會”了魯德寶的意圖。2000年5月1日,張興福結識了劉洪寶,他覺得劉有利用價值,就與其約好要“收拾”一個人,許諾事成之後就給他現金和解決工作。第二天,張興福與劉開車來到張某某的住所附近,他們商量好等張某某一下車就由劉用刀去幹掉他,後來因爲張某某當天去外地開會沒有回家而未得逞。在5月3日魯德寶告訴張興福,他算了一卦,要他取消行動,並將劉殺人滅口。5月6日,張興福夥同蔡昌君,帶着獵槍和匕首等兇器,開車將劉洪寶騙至一居民區,張向其頭部開了一槍,然後二人用刀在他的胸部和頸部刺了10餘刀,將其殺死。
經過公安機關偵破和檢察機關公訴後,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經過法庭調查和庭審,該法院認爲,魯德寶官欲薰心,爲爭奪總經理位置竟不擇手段,指使張興福僱用殺手謀害他人。在實施傷害行爲未遂後,又終止了這一犯罪。然而他惟恐此事敗露,又一錯再錯,產生殺人滅口之念,再次指使張興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死一人,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魯德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下達後,一時間人們紛紛議論“魯德寶僱兇殺人事件”,而且通過媒體和其他傳播途徑,很快在全國範圍內成了盡人皆知的大案。等待魯德寶的,似乎只有刑場了。
案件疑點重重,律師各個擊破“鐵證”
在很多人眼裏,魯德寶已經是“死定了”。他在哈爾濱的兩個女兒在近乎絕望的情況下,決定爲他們的父親做最後一搏,他們找到了哈爾濱新格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連勤做辯護人。趙律師在仔細研究了案卷之後,指出了公安部門和公訴機關的許多證據材料中存在着很多疑點:
首先是犯罪動機不明確。一審認定魯德寶官欲薰心,近而產生謀害張某某的犯罪動機,沒有足夠證據。魯德寶在領導崗位上已工作多年,深知我黨使用幹部的年齡政策。他本人生於1947年,當時已經是53歲,再過一兩年就要退居二線。假定張某某當不上合併後公司的總經理,也不一定能輪到自己當上。當時魯德寶的情況是,兩個女兒均在哈爾濱工作,魯德寶爲了能和家人團聚,曾多次要求到哈爾濱工作,省國信尋呼公司的領導也一直在爲此做着努力。爲了使魯德寶將來到哈市生活便利,2000年4月,省國信尋呼公司給魯德寶在哈市買了一套住房。在2000年12月,省國信尋呼公司總經理林嵩證實: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上認爲,魯德寶同志業績比較好,又是老同志,擬將其調到佳木斯。決定徵求本人同意後,做最後安排。但魯德寶同志表示,他有兩個孩子在哈爾濱,想退休後回哈居住,不想再挪動了。如果魯德寶官欲薰心,完全可以去佳木斯當國信尋呼的總經理,從各方面的條件講,佳木斯要好於七臺河,完全沒有必要在七臺河與人競爭,甚至冒着犯罪的風險用“謀害”他人去奪取一個相對較低的職位。而且魯已經在哈爾濱有了住處,不去佳木斯已經表明他在仕途上已無所求,只想回到哈爾濱享受天倫之樂,根本沒有理由產生“謀害”張某某而求得一經理職務的犯罪動機;
其次,從現有的筆錄證據中,無法認定魯德寶有教唆、指使行爲。在張興福的供詞中,他主動找魯德寶提出要替他去省裏活動,而且要花些錢,魯也同意。還有一點就是,魯曾說過只有像出現病理殘疾這樣的意外,他纔有可能。這一點是張興福自我領會的問題,他把這段話領會成魯授意他將張某某謀害致殘。在這些證詞裏面根本就沒有出現過魯德寶指使張興福僱傭兇手謀害張某某的內容。指使應該是明示,即明確地說出才爲指使。把張興福的領會認定爲指使,不僅不符合邏輯,更不符合《刑法》關於教唆、共同犯罪的特徵;
第三,證人證言存在重大問題。在一審認定中有一條,就是在2000年5月2日16時,張興福開車帶劉洪寶去張某某住處附近將其謀害,存在着重大的疑點。從證據上看,能夠證明張所駕駛的黑K00868號奧迪車到過那裏的有兩位證人。其中一個人證明是具體時間記不清,只記得是在5月初的一個晚上,天黑了以後看到的;另外一人的證詞就截然相反,他證明他是在5月2日早上的5點鐘左右看到的那輛車。這樣的證詞是不應該被法庭採納的,也就是說不應該成爲證據;
第四,立案、破案存在程序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程序,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該絕對遵守的唯一法律根據。可就本案而言,案卷中沒有魯德寶的立案、破案的手續。這就出現了問題,在沒有任何法定程序的支持下魯德寶是怎樣被抓,然後又怎樣出現在被告席上呢?
峯迴路轉,“死刑犯”被無罪釋放
在一審判決下達後,魯德寶立即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院經過長時間的調查研究,認定魯德寶故意殺人證據不足,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撤銷原審法院判決魯德寶的故意殺人罪。至此,魯德寶從一個即將走向刑場的“死刑犯”恢復了原有的自由。
輕口供,重證據
魯德寶的無罪釋放,把他從死亡線上拉了回來,他本人和他的家人歡欣鼓舞。趙連勤律師指出,這不僅僅是魯德寶本人和律師們的勝利,而是法律本身的勝利。
在一審中,法庭採納的多數都是幾個嫌疑人的口供,雖然他們的口供中有很多並不能完全“相互印證一致”,但法庭最終還是將其作爲了定罪的依據。這嚴重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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