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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天,記者從天津市人事局獲悉,日前,市政府首次出臺了《天津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並將從今年2月15日開始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臺能更及時、公正地處理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保障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適用哪些人事爭議
該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事爭議:(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爭議。但是因人事任免、行政處分、人員內部調整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不適用該辦法。
人事爭議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發生人事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就爭議的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委組成人員數額應是奇數
市和區、縣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仲裁委的組成人員的數額應當是奇數。仲裁委處理人事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市仲裁委可以將其管轄的人事爭議委託區、縣仲裁委處理,區、縣仲裁委可以將其管轄的重大、疑難人事爭議提請市仲裁委處理。仲裁委發現受理的人事爭議不屬於其管轄範圍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處理。區、縣仲裁委因人事爭議管轄發生異議時,由市仲裁委指定管轄。
有人事爭議提申請有效期60天
當事人應當自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仲裁委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應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仲裁委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處理人事爭議60天了結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仲裁庭應當自做出裁決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爭議的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當事人雙方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員不按規矩辦事嚴懲
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仲裁委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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