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在住院治療期間,一名患者的手機不翼而飛,爲此,其訴至法院要求醫院予以賠償。由於該患者在與醫院簽訂的一份協議書中約定了私人財產的保管責任由患者自行承擔,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該患者的訴訟請求。日前,該患者不服原判決,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手機丟得冤患者狀告醫院
2003年8月4日早晨5時許,在本市某醫院已住院近一個月的李某一覺醒來發現自己放在枕邊的手機不見了,於是急匆匆地向院方反映情況,而醫院表示不管此事,其便向公安局報了案。李某認爲自己在該醫院接受治療,並按規定交付了治療費,這就表明自己與該醫院之間已形成了有償醫療服務關係,院方不但應爲自己提供有效治療,也應該提供安全的住院養病環境,正是由於該醫院內部管理不到位,才造成自己手機被盜的。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訴至河西區人民法院,要求該醫院賠償其經濟損失700元。
對李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某醫院則辯稱,院方與李某是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自己的義務是提供醫療服務,而不是提供財產保管。所以對李某的經濟損失院方並沒有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患者違反協議敗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7月6日李某入住該院,當天雙方就簽訂了《住院治療協議書》。該協議第八條約定,“爲使患者及監護人的財產不受損害,患者的現金應自行或由監護人存入銀行。患者也不應在住院期間攜帶或滯留貴重物品,對此監護人應採取謹慎的相應措施”。與此同時,李某還按照該醫院規定領取了一把牀頭櫃鑰匙。同年8月3日晚11時,李某將其摩托羅拉V6型手機放在枕邊便倒頭大睡,轉天早晨5時許,一覺醒來的李某才猛然發現手機不在了。法院認爲,李某與某醫院是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雙方簽訂的《住院治療協議書》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李某在住院期間,攜帶手機進入病室,並且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入睡前也沒有將手機鎖入牀頭櫃,造成手機丟失,違反了協議第八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提出的要求某醫院賠償其700元經濟損失的請求,由於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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