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難民資格”案的司法複議請求,判決書說,沒有證據顯示賴氏被遣返回中國,將因政治問題受到迫害,因此賴氏夫婦和3個子女不具備“難民資格”。
作爲涉嫌廈門遠華走私案的主要嫌疑犯,賴昌星於1999年逃往加拿大。賴昌星能否被遣返回國?他將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制裁?海內外人士對此的關注從未停歇。而在中國大陸的很多人看來,作爲主犯的賴氏一日不回,不接受司法審判,遠華案便一日未結。
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在瞭解到聯邦法院的判決結果後,賴昌星和他的律師Matas以及翻譯在溫哥華舉行了記者會。“當天下午2點左右,賴召開了記者會,他的笑容很少,臉色比較沉重。”一位對此次記者會了解的當地媒體人士說。
有媒體報道稱,記者會上,閃光燈閃了不下二三百次,而賴昌星沒有感到煩擾或產生很大的反應,只是表情一直比較呆板,眼睛則時不時很警惕地張望。
此次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的複議理由和先前難民裁判庭的裁決理由是一致的,但允許賴氏考慮上訴,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2月23日之前,向加拿大聯邦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
作爲加拿大移民部專家證人之一的澳門科技大學教授、加拿大刑法改革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楊誠博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如果最高法院不受理其上訴的話,那麼這次聯邦法院的判決將是最終結果,然後就進入遣返前的風險評估程序,由移民部來做這個評估,如此,除非他提出新的有力證據證明他確有風險,他將會被遣送出加拿大。”
是否存在着翻案的可能性?這位專家稱,可能性很小。從理論上來說,如果在遣返前的風險評估中,賴昌星提交新的證據,證明被送回中國有性命或者其他的危險,移民部還可以對他進行另外的考慮。
“聯邦法院上訴庭將會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來決定是否受理賴的上訴,也就是3月底之前將有分曉,如果不受理,移民部將在約6個月內進行風險評估,在9月底前很可能採取遣送行動。”
這位法律專家說,如果不能翻案,最遲在9月份,賴將被遣送出境。如果上訴庭受理了他的上訴,可能就會拖到明年的二三月份;如果賴敗訴,則又要進入風險評估階段。當然,上訴敗訴以後,賴也可能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但最高法院受理其上訴的可能不太大。
“一般來說,上訴庭法院受理他上訴的可能性也只有大約10%,他的律師Matas說有12%的把握,綜合看,賴昌星90%將被遣送出加拿大。除非他再提交新的證據。”
專家分析,賴昌星迴中國的方式,不是引渡,因爲引渡是要有協議,而且雙方都認爲他是有罪的。而中加兩國之間沒有引渡協議。
即使加拿大將賴昌星遣返回中國,並不能說加方認爲他是有罪的,還有一個可能,賴昌星會遣返回香港,但港方認爲賴的香港身份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所以,可能會從香港轉機回大陸。
賴昌星會不會逃走呢?“他可能會跑到和臺灣‘建交’的小國家,這些國家護照也容易弄到。跑到美國的可能性很小,因爲美國不會容許賴昌星這樣的人留下。”
賴昌星不是“特定的社會人羣”
賴昌星難民申請案,從2000年就開始。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門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氏夫婦拘捕。次年7月3日,賴昌星難民案第一次聽證會開始,因爲移民部認定他不具備難民身份。
賴昌星於是將案子告到準司法機構難民裁判庭,該庭進行了45天的公開審理。2002年6月21日,難民裁判庭出具了長達294頁的裁決,判定賴不具難民身份。
其中寫道,賴昌星“不符合難民資格,並且有足夠證據證明賴昌星可能參與中國重大的走私和行賄案件,因此不給予賴昌星及其家人難民身份”。
2002年8月26日,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正式司法複議,以求加拿大聯邦法院重審這個案子。聯邦法院2003年7月份受理此案,法官是Andrew Mackay。
加拿大聯邦法院本來在去年9月就要作出判決,後來推遲到12月,其後再次推遲到今年2月3日,才作出了駁回複議的判決。一再推遲的原因之一看來是賴昌星不斷提交新的證據。
Mackay法官長達30頁的判決書認爲,賴氏夫婦不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規定的難民的條件,並逐條反擊了賴氏的複議理由。
加拿大移民法對難民的定義是和聯合國難民公約的定義一致的。聯合國難民公約的定義是,由於政治觀點、宗教、種族或者屬於特定的社會羣體,有充足的理由擔心在原來的國家受到迫害的人屬於難民。
賴昌星認爲自己屬於最後一種情況——“特定的社會羣體”。他稱自己是成功的商人,而“中國是共產主義國家,共產主義社會要求‘共產’,是要對商人進行迫害的”;他還認爲遠華案是假案,是對成功的商人進行迫害。
Mackay法官認爲,移民部提交的證據表明,中國不像是他說的對商人進行政治迫害的國家,因此,他不屬於這個人羣。而聯合國難民公約裏還有一個規定,凡是在原來的國家實施嚴重的非政治犯罪而擔心遭受懲罰的,這種恐懼是不受保護的。
難民裁判庭認定,有證據表明賴昌星和他的妻子有可能實施了非常嚴重的非政治犯罪,一是行賄,二是走私,三是詐騙,四是偷稅、欠稅,這四種犯罪即使在加拿大也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因此,“他擔心受到刑事追究,這與政治迫害無關。”
賴昌星還認爲,中國領導人表態,認爲他是犯罪嫌疑人,而中國的法律必然受到政府的政治影響,還沒有審判就已經被定罪了。
Mackay法官認爲,難民裁判庭的觀點是,不能認爲這裏面有政治干預,中國國家領導人的表態只是說明對普通刑事逃犯表示關注。
針對賴昌星所說的,中國法律不能保證公開審判的說法,Mackay認爲,兩國法律是有區別的,但不能因爲這種區別而予以避難,不存在這種邏輯關係。
賴昌星還認爲,遠華案是個假案,是中國政府製造出來的,根本就沒有。Mackay稱,在這方面,移民部提供的證言壓倒了賴昌星方面的證言。
賴昌星認爲,在中國法院還沒有對他進行審判的時候,難民裁判庭卻判決他涉嫌四項罪名,是不公平的。Mackay認爲,難民裁判庭並沒有判決他有罪,而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證詞,兩相比較,認爲犯罪可能性要大一些。
兩強陣容的交鋒
事實上,賴昌星案的真正激烈的辯護階段是在難民裁判庭上,而難民裁判庭的設置和辯護程序讓人感到加拿大法治的嚴謹和威力。
難民裁判庭出具的294頁的判決書是加拿大歷史上最長的難民案件判決書。每個證人的證詞,每個證據和判決理由都寫在上面,因此聯邦法院推翻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據記者瞭解,加拿大移民部從中國聘請了幾位事實證人。參加過遠華案的海關偵查系統的一名偵查員和廈門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都作爲加拿大移民部的證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秉志曾在遠華案中作爲辯護人,也是移民部證人之一。
移民部又從中國境外聘請了4位非中國籍的專家證人,他們沒有參加遠華案的審判工作,所以,沒有對案件事實部分作證,但根據加拿大法律,這些專家證人的專家意見具有特殊的證明效力。
第一位是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科恩博士,被稱爲美國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最權威的專家。在“文革”早期,他就撰寫了中國刑事司法的專著,對中國法律問題非常熟悉,還在北京從事過律師業務。
第二位是加拿大駐華使館前任政治參贊Bruton博士,被稱爲中國通,1970年代就在中國學習,他在爲移民部作證時,論述中國反腐敗是不是權力鬥爭。
第三位是楊誠,他是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現任澳門科技大學教授,長期負責加拿大對華刑事司法合作項目,並作爲加國外交部代表團專家參加中加政府人權對話。
第四位是加拿大外交部負責條法的司長Holmes,他說明中國外交部對賴昌星案的態度是否有效力。
移民部還成立了專案小組,其中包括移民部聘請的三位資深律師以及加拿大司法部聘請的一位律師。
賴方的陣容也非常強大,包括加拿大知名難民律師Matas。此外,賴昌星也聘請了專家證人,其中包括美國喬治城大學一個知名的中國法律專家,還有一個加拿大律師。
作爲準司法機構的難民裁判庭的審理過程達45天,被認爲是加國曆史上時間最長的審判。
開庭是在聯邦法院進行。雙方的律師和證人做了激烈的辯論和交叉盤問,專家證人輪流出庭。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趙秉志在作證時稱,遠華案從審理過程看不是假案,他還發表了很多法律方面的意見。
專家證人之一楊誠對記者說,他和趙秉志都參加了3天的庭審,外電報道楊誠和Matas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楊誠回憶說,在開庭時,賴昌星和他的距離非常近。到楊誠發言時,賴昌星睡着了。楊認爲,可能他聽不懂英文,雖然法庭給他進行同聲傳譯,但是對法律方面的東西,他難以聽懂。
“我感到非常驚訝,我和他的律師辯論了3天,律師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來回走動,而賴昌星幾乎睡了3天覺。”
難民裁判庭294頁的判決書一一評價了雙方的專家證人的表現。判決書稱,“在本案所有出庭的專家中,楊博士對中國刑法的程序和現狀有着最爲詳盡和及時的瞭解。”“楊博士的特殊資格和經驗,給予他的證詞以相當的證明力,本庭認爲他的證詞超過難民申請人所有專家證人的證明力。”
判決書認爲賴的專家證人的證詞沒有證明力,比如指其中一位證人對本案沒有了解,沒有法律知識,“他講的意見是從某種特定的政治觀點出發的。爲政治觀點服務的,沒有任何證明力。”
判決書對參與作證的美國喬治城大學教授的評價是,他對中國法律瞭解已經過時,他的很多證詞是根據1979年刑法得出,對1996年刑事法律方面的變化沒有及時瞭解。
“他的證據雖然有某種說服力,但是不如移民部專家證言的證明力,在兩者發生衝突的時候,本庭採納移民部專家的證詞。”
重要的是公正
“很多人認爲,是中國政府向加拿大方面要人,而加拿大方面不給,於是中國政府就起訴,實際上不是這樣的,這個案子是加拿大移民部和賴昌星之間的官司。中國政府沒有參與。”楊誠對記者說。
有指責稱,移民部4名證人是受中國政府的影響。楊誠說,他們都不是中國政府派去的,都是加拿大方面點名要的。
“有人還認爲加拿大政府是在和中國政府周旋,這個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加拿大的法律程序就是如此。”
賴昌星難民申請案在加拿大受到華人社會的廣泛關注,幾乎所有的華人報紙都把此案作爲頭條報道。當地的華人組織多次討論此案,大多數人希望加拿大政府應該儘快驅逐他。
有媒體引述當地一位華人江先生的話說,賴昌星是一個在中國犯了嚴重罪行的經濟罪犯,他的罪行應該在中國受到懲罰,而不應該在加拿大浪費納稅人的錢。
加拿大中文電臺時事評論員郭一平指出,賴昌星在加拿大過的日子,有房子、有保姆、有車,還不時去賭場,他對這些必須要有交代。他如果是無罪的,應該老老實實回去面對中國的司法過程。
此外,賴案也受到加拿大主流媒體和人羣的關注,當地的各大報刊電視臺幾乎都給予了報道。加拿大人關注的是,這個案子花了納稅人多少錢?有一種說法是,加拿大在該案上花費了近1000萬加幣(摺合約650萬美元)。
在2月3日的記者會上,就有記者問及此事,但Matas表示沒有動用法律援助。
當地某電視臺的張西桐(化名)先生對記者說,“無論賴昌星留下來,還是被遣返都不是重要的,重要的在於,審理是否公平、公正。”
但他同時認爲,這也是一個信號,如果任何一個罪犯跑到加拿大,都以自己可能受到政治迫害爲理由留下來,就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
“但我相信加拿大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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