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沒能賴上難民資格
加拿大聯邦法院前天宣判,駁回中國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犯賴昌星“難民資格”申請案的上訴,因爲沒有證據顯示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後會因政治問題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備“難民資格”。
由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麥凱宣讀的判決書說,此前難民法庭作出的有關賴昌星夫婦及其3個子女不具備“難民資格”的判決是正確的。難民法庭沒有發現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後會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證據,也沒有發現賴昌星的子女會因爲賴昌星案而被中國迫害的依據。按照國際法,他們不是難民,賴昌星本人與家屬所以不具備獲得加拿大難民身份的資格。
根據聯邦法院的裁決,賴昌星如果對判決有疑問,可以在本月17日前對判決提起異議。
賴昌星在加拿大還能賴多久?
加方對賴昌星作出不具備“難民資格”的判決後,賴昌星還能在加拿大賴多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自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此次判決從法律上解決了賴昌星的身份問題。但由於賴昌星還可以在本月17日之前再次向更高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因此,此次加拿大聯邦法院的宣判尚不是終審判決。
在加拿大聯邦法院宣佈上述判決結果後,賴昌星的律師戴維·馬塔斯在聯邦法院宣判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會繼續上訴。但相關專家認爲,目前賴昌星和他的律師馬塔斯已黔驢技窮,很難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上訴很可能仍然被駁回。
但結果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賴昌星還可以利用目前的司法權利和加拿大的司法程序延長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時間,繼續依靠糾纏官司在加拿大“賴”下去。郭教授告訴記者,如果這樁官司最終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還要花上幾年時間。即使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賴昌星也有可能在拖上兩三年。
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認爲,此次駁回賴昌星申請難民身份的上訴,只是宣告賴昌星以政治避難要求不引渡的理由不成立。雖然增加了將其引渡回中國的希望,但這只是克服了引渡之路上的一個障礙,能否引渡成功還是未知數。
加拿大不願成爲罪犯的天堂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阮齊林認爲,加拿大作出這樣的宣判除了證據所顯示的理由外,也是基於加拿大本身並不願意成爲庇護罪犯的天堂的想法。
非但加拿大,目前整個國際社會都把各國的經濟犯罪普遍當成國際犯罪加以聯手打擊。阮齊林告訴記者,賴昌星潛逃同時帶走大量財富。現在世界各國都認爲南北貧富對立是全球一個不安定因素,爲了消除世界貧富對立,各國都在積極努力。西方一些國家試圖對一些發展中國家進行一些援助,但是後來發現,發展中國家許多財富都落到了一些腐敗分子和經濟犯罪分子的手裏,導致國家財富外流。世界各國都意識到,要實現全球共同富裕,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反腐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需要各國共同打擊經濟犯罪。去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出臺更使打擊經濟犯罪成爲全球的共識。此外,國際社會目前都意識到打擊犯罪要加強全球化合作,很多犯罪是全人類的公敵,原先國家各自爲政的法律壁壘正漸漸消失,更多的國際間打擊犯罪的合作正在加強。
外逃貪官遭遇兩面夾擊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數字表明,目前在我國至少有四千名涉嫌貪污和賄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一些已經逃到了境外,而他們所攜帶的贓款總額已經超過了50億元人民幣。其中,案值大、身份高的貪官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2003年8月27日,全國人大批准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並於9月29日正式生效。這一公約於2003年10月31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是第一項全球性反腐敗法律文書,它形成了全球打擊跨國腐敗的準則,確立了被轉移他國的腐敗資產返還的原則,並首次在國際層面上建立了預防和打擊腐敗並加強國際合作的機制。公約的生效,無疑會對我國追捕跨國犯罪分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國新領導集體大力推進反腐敗風暴的同時,大洋彼岸的美國也開始實施一項令各國貪官污吏們寢食難安的計劃——ICE特別行動小組,它有權沒收涉嫌貪污腐敗的外國高官經由洗錢渠道進入美國的財產。
而今年1月12日,美國總統布什在美洲34國特別首腦會議期間頒佈法令,禁止犯有貪污罪的公共事務官員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進入美國。此舉是美國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後付諸實施具體行動。作爲一個和我國尚無引渡條約的國家,美國曾經是我國貪官外逃時首選的藏身之地,隨着布什頒佈的這一法令的立即生效,那些已經藏匿在美國的貪官將開始惶惶不可終日的生活。
雙邊引渡尚需時日
今天,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及積極促成並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就已經表明,在聯合國框架內,中國打擊跨國犯罪的措施是得力的,是有效的,同時也表明中國的反腐敗事業正在朝着加強多邊合作這一方向而努力。
周光權向記者介紹說,由於一些歷史因素,中國以往在打擊跨國犯罪的時候往往會忽略國際合作。這是因爲一談跨國合作,就會涉及國家主權問題,這樣中
國就會因爲與其他國家在制度上的差異而忽略了對跨國犯罪進行合作打擊這一重要方式。
同時,跨國司法協助還涉及到國際引渡問題,雙邊引渡條約的簽署也是中國在國際司法協助方面面臨的又一問題。周光權教授介紹說,兩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雙方國家法律對同一種犯罪行爲的認識是相同的,對這種犯罪行爲的刑罰也是相同的。但是根據目前中國法律現狀,中國法律和別國法律在這兩點上難以達成共識,雙邊引渡條約更是無從談起。據瞭解,中國目前簽署雙邊引渡的對象只有泰國、蒙古等少數國家。很多被出逃者視爲理想避難所的國家都不在其列。
另外在外流贓款的追繳問題,中國方面往往認爲,國有資產應該全額收回,而要徵求他國進行跨國司法協助肯定要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進行贓款分割。贓款分割協議往往是雙邊引渡條約的一個前提,這樣也造成了中國簽署引渡條約的對象國較少的局面。
國際國內兩手都要硬
長期以來,由於歷史的原因,一些國家缺乏對中國必要的瞭解,其對中國的法律可能有些成見。基於這樣的原因,他們擔心在與中國進行反腐敗國際合作時會受到不應有的干擾,甚至擔心從中國外逃的腐敗犯罪分子被引渡回國後會受到“不公正對待”。對於這一點,周光權認爲,爲了消除這種影響,中國必須在以下四方面做出努力——中國在外交上應有所動作,以向他國準確無誤地解釋中國的法律制度;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到打擊跨國犯罪的行動中去;中國司法改革要更加徹底,要充分保證中國司法制度的公正公開;對於犯罪的懲罰不要冠以重刑主義。
“對外開放是宣傳中國的最好渠道,積極參加反腐敗的國際合作,是以實際行動消除外國人成見的最好辦法”,周光權說。
但打擊腐敗、打擊貪官外逃的關鍵還在國內,也就是說國內在懲治腐敗分子腐敗行爲的時候,能不能做到及時準確而且有力度,以往由於信息系統不完整、相關處罰的法律法規也不完整等問題,對有些灰色的東西、模糊的東西沒有及時去懲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自力認爲,賴昌星案目前的判決結果對那些潛逃和打算潛逃國外的貪官是一個打擊。中國政府更應該做的是建立完善的“預防體系”,從金融、法律、行政等各方面建立“制度反腐”機制,阻止和減少貪官和犯罪商人外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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