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繳獲的槍支
制造槍支的工具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一個多月前的一個子夜,河南省焦作市發生持槍斗毆事件。在追查槍支來源的過程中,刑警們揭開了一個地下『兵工廠』的帷幕……據犯罪嫌疑人交待,近年來他們一共加工槍管3000餘支,分別銷往西寧、東北等地……隨著調查的深入,偵查人員發現,涉案人員大部分是焦作市中州機械廠的下崗工人,該廠原以生產軍工產品(槍支)為主,近年來由於效益不好,已有2000多人離開廠房……有著特殊技術的下崗工到底該如何安置?這些下崗工又該如何轉變觀念重新就業?一長串的問題令人深思。
子夜槍聲,揭開冰山一角
焦作市無業游民司二剛與杜全紅屬於兩個幫派,由於利益衝突,兩個人產生了矛盾。2003年11月12日,司二剛與杜全紅的摩擦『昇級』,兩幫人馬打斗下來,杜全紅一方吃了虧,第二天晚上,也就是11月13日,杜全紅糾集了兩臺車的人馬,手持菜刀、鋼管等工具,要找司二剛『算賬』。於是兩方相約深夜12時在廣場上見個『分明』。斗毆中,杜全紅的手下當場開了兩槍。槍聲將附近的居民驚醒,公安人員也聞訊趕到了現場。
公安人員隨後在他們身上繳獲了『手藝相當精巧的仿六四式』手槍一支。通過訊問,涉案人員交待說,槍是從『黑道』上買的,具體問到是什麼人賣的、在什麼地方交的貨,他們一概不知。
『手槍是仿制的、六四式、殺傷力極強,這背後肯定大有文章。』案情及時反饋到市公安局,引起了市公安局黨委的高度重視。然後,專案組經進一步深挖細查,獲悉該槍系馬勝利從該市下崗工羅志偉處購買,然後又轉賣給了靳保國。然而,羅志偉在逃,槍的來源線索中斷。
艱難審訊,撬開鐵嘴鋼牙
羅志偉,曾於1983年因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因窩贓罪被勞動教養兩年,2000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刑拘在逃,系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上網逃犯。12月3日,羅志偉終於納入了偵察員的視線,他在焦作市第二人民醫院剛一露面,就被山陽分局刑警大隊的偵察員抓獲,並捎帶抓獲了一個同伙張卓民。
但是,從進看守所那一天起,羅志偉就抱著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拒不交代。一進訊問室,他就面無表情,一直低頭盯著自己的鞋尖,無論偵查人員怎樣發問,他就是不說話。
審訊進行到第十五天,大隊長馮剛認真分析情況後認為:羅志偉知道自己問題的嚴重性,要分析他的心理,找准切入點,不能和他硬拼。另外,他既然逃跑多年,證明他對人身自由的渴望,不妨對癥下藥,和他來一場心理戰。
2003年12月18日,馮剛和一名偵察員進了審訊室。他並沒有對羅志偉立即訊問案件情況,而是和他拉家常似地詢問他這些年都躲藏在哪裡,生活的怎麼樣。此時,雖然羅志偉一句話沒有說,但他眼裡卻流露出對自由的渴望……這麼多年來,羅志偉東躲西藏,擔驚受怕,每天吃了上頓沒下頓,實在是顛簸夠了。此時,羅志偉思想已起了變化:既立功,又不出賣『朋友』。
在審訊取得了進展後,馮剛拿了一個包進了審訊室,將那布包慢慢打開,裡面就是『廣場斗毆案』中繳獲的槍支。『這個,你還認識嗎?你不記得把它交給誰了嗎?』羅志偉的眼睛直了,『完啦!』那一聲靈魂深處的重重嘆息,使他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
順線追蹤,打掉制販槍支團伙
根據羅志偉的交待,專案組順線追蹤,於2003年12月28日,在焦作市新華中街將另一槍支販子申虎抓獲。根據申虎的交待,12月31日上午,申虎的合伙人李波海也被秘密抓捕歸案……
2004年1月1日凌晨,焦作市公安局50餘名公安民警趕到解放區王褚鄉東王褚村鐵路邊一廢舊市場內,在李波海的指認下,一個非法制造槍管的『地下兵工廠』展現在人們面前。
民警們當場抓獲兩名正在制造槍管的犯罪嫌疑人,並查獲槍管加工車床及槍管成品、半成品448件。至此,這起被焦作市公安局命名為『2004年一號大案』全面偵破。
技術工人,如何將『好鋼』用在『刀刃』上
案子雖已基本告破,但給人們留下一長串的深思。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由於國際形勢的需要,焦作市建起了以生產槍支為主的軍工企業(如中州機械廠等),當時曾為國家建設做出了一定貢獻,也造就了一大批技術工人。然而,隨著焦作市的軍工企業轉為民用企業,一些制造槍支的技術工人相繼下崗,李波海、申虎、羅志偉等便是其中幾位。他們下崗後,生活狀況急轉直下,這時他們想到了非法制造槍支,以此來獲取暴利……
然而這幫技術工人在刀尖上跳舞,最終將自己的人生『改變』。那麼,中州機械廠如今又是什麼樣的呢?2004年2月3日,記者到該廠采訪,廠長辦公室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廠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曾紅極一時,那時,廠子生產軍工產品(槍支為主)、射釘器材、換熱設備等,遠銷美國等國家,人氣最旺時,有員工2700人,產值達5000萬,固定資產一億七千萬。從1996年開始,廠子開始走下坡路,大量工人下崗(包括許多造槍的工人),2003年3月,中州機械廠破產,目前廠裡僅有員工五六百人,企業目前正處於重組階段。
『安全來自警惕,事故出自麻痺』,這是記者從該廠看到的一幅標語。看來,此案不僅向我們的槍支管理敲響了警鍾,也給我們的企業管理帶來了沈思。
《槍支管理法》相關條款
第十三條國家對槍支的制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買賣槍支。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制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相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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