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揮刀搶“嫖資”致人重傷的廣西籍男子彭某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02年10月6日晚,在順德區從事建築工作的廣西人彭某,在大良尋到一名暗娼陳某,雙方講定價錢之後隨陳某一起到陳的出租屋嫖宿。彭按講定的價錢付給了陳某幾十元錢,兩人發生了性關係。
付錢之後,彭某以陳某不合符要求爲由要索回“嫖資”,遭陳某拒絕後,彭某取出尖刀進行威脅,陳某見狀只好交錢。彭某拿到錢之後就往外跑,陳某在後面追趕,邊追邊喊。彭某跑到巷口,遇到陳某的丈夫張某從外面回出租屋。張某聽見妻子呼喊便衝上去一把將彭某抱住。彭某爲了脫身,揮刀朝張某身上亂捅。張某奮力反抗,從彭某手裏奪過尖刀,反過來朝彭某捅了幾刀。彭某帶傷逃跑,不多久便因失血過多而暈倒在地,被民警抓獲並送往醫院救治。
案件起訴後,順德區法院判決彭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致人重傷,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10年。彭某不服,提出上訴。
佛山中院認爲,雖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爲了索要並搶回賭資、嫖資等非法債務的行爲,不宜定爲搶劫罪,但如果發生了因非法拘禁、扣押而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可定爲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殺人等。彭某與暗娼陳某之間,事先有相當於合同法上的“約定”,在陳某未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時,彭某即以陳某違約爲由收回“嫖資”。對該“嫖資”,彭某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彭某對張某的故意傷害行爲,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徵,但被害人張某也持刀將彭某捅成了重傷,對彭某可酌情從輕處罰,遂改判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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