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今天上午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爲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本市將從4月1日起正式執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了開辦藥品批發、零售企業的申請、受理、審查、發證程序,對申報材料的內容及以上各環節的工作時限和形式審查、現場驗收所依據的標準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並在提高藥品經營企業准入條件的同時,對藥品批發企業法人設置非法人分支機構以及開辦診斷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專營的,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辦法》規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則由所在各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負責。
爲進一步接受社會監督,防止企業在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數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行藥品批發、零售企業領證前的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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