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的產生背景及現實意義
《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北方網消息:《天津市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規定》將於2004年3月1日實施。今後凡是集體、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如單位業務活動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資料、個人所有的反映重大事件及歷史人物的文稿、信札等資料,將依據該《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檔案所有者如轉讓或郵寄出境,應提前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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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午,天津市檔案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關於實施《天津市非國有檔案管理規定》的新聞發佈會。 |
這是自1999年《檔案法實施辦法》發佈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中出臺的第一部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管理規定》明確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檔案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形式、服務方法及安全保障措施。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所有者代爲保管申請後,在3日內依據《規定》審結。對符合條件的,2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檔案代爲保管通知書,並通知檔案館代爲保管;對不符合條件的,2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該《管理規定》中所指的集體所有的檔案主要包括:單位的設立、變更、土地使用、基本建設、社會保險、財會、稅收、審計、統計、股權、債權、債務、協議、合同等資料和經營管理、業務活動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資料;個人所有的檔案主要包括:反映社會變遷、重大事件的文字、圖表、聲像、照片、實物資料,反映民族、民俗、宗教、名勝、古蹟的文字、圖表、聲像、照片、實物資料,以及歷史人物、知名人士的文稿、信札、日記、譜牒、聲像、照片、實物資料等。
檔案所有者向市或區縣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檔案的,應當於出賣、轉讓或者贈送前10日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5日內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決定,同意的發給批准證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具有重要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運輸或郵寄出境的,檔案所有者應提前10日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7日內進行審覈,同意的發給批准文件,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海關憑批准文件查驗發放。
據悉,近期天津檔案管理部門將舉辦宣傳《管理規定》和向社會廣泛徵集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的活動。(記者/郭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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